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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义务兵

第四节 义务兵



  
  1955年7月 30日,中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征兵条件:
从18周岁至22周岁男性青年(也有女青年)中挑选政审合格,身体合格,本人表现好而又自愿的
到部队服役。

  1984年实行《新兵役法》,改部队接兵为地方政府和人民武装部送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