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后教育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积极发展教育工作,在百废俱兴、经费困难的条件下,穆棱县中
小学的经费在县财政开支中一直占很大比重,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采取公办民助和民办公
助以及鼓励企业办学的办法解决。
1949年至1956年,穆棱县一中教育经费由省财政厅直接拨款,初等教育经费由地方政府拨
款,纳入国家财政预算计划。在穆棱、下城子、马桥河等火车站和梨树镇矿区建有中长铁路所
管辖子弟学校,经费由企业自给。1958年以后,教育经费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经费也相应地
逐年增加。除国家财政计划拨款,地方区村政府负责学校房屋建设。而冬季取暖柴煤的供应,
由地方自筹经费解决,农村小学则由群众负担,学生缴纳的学杂费学校自留部分,补助经费不
足。多数学校都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增强学校经济活力。这些教育经费应用于教师工资、公务
费、业务费、学校基本建设、购置教学设备、人民助学金、职工福利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穆棱县直中小学经费由地方财政拨款,教育局根据轻重
缓急全面发展教育事业的原则,分配改善学校办学条件的基本建设经费。乡镇中小学经费实行
“哪级办学,哪级投资”的“民办公助”的原则,充分发挥地方办学,群众办学的积极性。学
校基本建设、校舍维修、教学设备的添置、冬季取暖的烧柴均由乡镇、村屯集资出钱、出物、
出工,县财政给以适当的补助。县内各大国营企业,铁路、林业、煤矿系统所办中小学的经费
均由企业负担。
1984年,穆棱县实行了“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新的管理体制,分县直和乡镇
两条渠道,教育经费实行分块包干,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只保人员工资和必保的教育业务
费用。各乡镇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在公共提留中,提出适当比例做教育经费;民办小学及公
办学校中的民办教师的工资,由村屯公益金解决。各乡镇中心校还掌握学生缴纳的学杂费,各
学校掌握勤工俭学劳动收益,这些资金多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教师困难补助和扩大再生产等方
面。
1977年县委、县政府决定,改善办学条件,逐年投资修建中小教学楼。1977年投资40万元
修建朝鲜族中学教学楼1 902平方米;1983年投资110万元修建第一中学教学楼 2 678平方米和
1 200平方米办公楼。1984年投资87万元修建实验小学教学楼2 588平方米,于1985年 9月17日
竣工。
1973年以来教育经费情况表
单位:万元
注:基本建设投资包括省、市上级财政拨款,企业办学经费不在此表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