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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制度

第四节 制度





  一、公费医疗

  穆棱县于1952年8月1日施行公费医疗制度。公费医疗的对象是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全
县享受公费医疗的人数 925人。公费医疗的经费由县卫生科统一管理使用。为加强这项工作的
领导,县成立了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1985年全县享受公费医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
职工和二等乙级以上的荣誉军人共 6 707人,医药费由地方财政解决。凡享受公费医疗的,到
指定医院就诊;重患者转院须经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介绍,并全部核销其医药费。

   几个年度公费医疗经费支出情况



  二、劳保医疗

  劳动保险医疗,按厂矿、企业的体制分全民、集体两种。劳保医疗的费用,由享受医疗的
职工所属企业自筹。1985年全县享受劳保医疗的共13 465人。其中属全民的 8 296人,属集体
的5 169人。

  三、减免医疗

  按照国家卫生部、内务部1952年《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诊治疾病优待暂行办法》
的规定,本县对烈、军属实行减免医疗,其条件和标准:

  家庭生活贫困而无生产能力的鳏、寡、孤、独诊费,医药费及住院费全免;

  家庭生活能维持而无力担负医疗费者,诊费全免,医药费及住院费减免一半;

  经济状况,由出证机关负责查明,卫生局根据证明情况批准全免或减免。

  穆棱县有的乡镇是克山病区,每到冬季为多发季节。一旦暴发不仅严重威胁病区人民生命
安全,同时也给病区人民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1963年开始,县财政每年自筹资金 5 000元,
实行急型、亚急型克山病免费医疗制度,患者凭医院的报告卡片和诊断书到县防疫站报销药费。

  1964年县内对患出血热、伤寒、流脑、麻疹、百日咳 5种主要传染病的患者实行了传染病
减免医疗,对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支付医药费者,给予全免或部分减免。

  四、合作医疗

  合作医疗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建立起来的农村医疗制度。1969年 6月在八面通公社太
和大队进行试点。1975年全县 9个公社136个生产大队有111个大队实行合作医疗,形式是大队
办。全县投入资金84 772元,每年从每个社员中筹集2元以下资金的大队54个;2元资金的大队
有52个;2元以上的大队5个;医药费全部报销的大队16个;50%报销的大队56个,50%以下核销
的大队有 39个。到1980年,全县有128个生产大队办合作医疗,10余万人享受不同比例的药费
补助。1982年全县大部分合作医疗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