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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药品管理

第四节 药品管理


  


  一、毒、麻剧药品的管理

  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内务部(1951)联卫内字12号《关于罂粟壳的管制处理问题》的指示,
对罂粟壳应视为毒品严禁贩运与流通,违者依法惩处,需求者须经核准,按使用权限执行。1954
年根据黑龙江省卫生厅通知精神,全县对樟脑酊、麻黄素等西药实行登记造册,不准擅自出售。
患者用药须持医师药方限量使用。1964年中央卫生部下发了《关于管理毒药限制剧药的补充规
定的通知》。对毒、麻药品管理实行凭证供应和限量供应的制度,并对全县医疗供应部门重新
审查和整顿。1980年县卫生科毒麻药检查组,对全县医疗单位进行了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
进一步健全了毒、麻药品的管理制度。

  二、药品质量监测

  新中国成立初期,私人经营的药店、诊所的药品加工、使用,均由各级卫协监督管理,严
禁出售伪劣药品。1956年,县建立药品管理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了药政工作。1961年后,根据
中央卫生部关于加强药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实行专业人员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针,
加强了药品质量管理。1978年以来,会同工商管理部门严厉打击游医药贩非法活动。1985年县
建立药品管理领导小组,广泛开展药品管理法的宣传,是年 5月组织检查组对全县医疗单位和
药品经营部门进行了全面检查。查出伪劣中药 20种1 275公斤,价值1.59万元,全部烧毁;查
出90%的医药单位出售的中草药没进行加工炮灸;对查出有的医疗单位存有127种淘汰药品的部
份品种,当即进行销毁。是年8月,县人大、科教办等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县内4个药材、
医药批发部进行检查,查出无注册商标的药品22种,价值 8 500元,按规定封存。县药品检验
所,同年对中药9个品种进行质量监测,发现熊胆、血竭等7个品种为伪劣药品,均做销毁处理。
由于加强了药品质量监测管理,药品质量有了明显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