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节育措施
第三节 节育措施
穆棱县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63年14年间,全县人口增长 2.4倍。1956年贯彻国务院
提出的控制人口出生率的指示,对干部家属及城镇居民进行节育宣传和动员。当时仅限于一般
性号召,措施不得当,节育技术指导欠完备,节育知识不普及,人口出生率仍未有下降。
1963年全县自然增长人口5 491人,人口自然增长率高达 42.1‰,出现生育高峰,是新中
国成立以来人口出生率最多的一年。生育无政府状态,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都带来一定困难。
1964年全县广泛地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在全县设立避孕药具点167处,发放避孕工具19 854
个;县医院派 3名医务人员到地区学习绝育手术技术,有26名干部带头结扎,并向全县推广。
这年全县采取各种节育措施的人数达1 638人。
1965——1966年县医院和县妇幼保健站派医务人员深入农村做节育手术,县城及各乡镇卫
生院设立计划生育指导站,动员多子女夫妇落实节育措施,对育龄妇女进行节育指导。全县共
有1 078人做了各种手术,1万多对夫妇采取各种节育措施。1967年人口自然增长率下降到27.3‰,
比上一年的33.5‰,下降6.2‰。
1971年为控制多胎生育,要求“一对夫妇一对孩,间隔四五年”,全县广泛动员 3个孩子
以上的育龄妇女做绝育手术。县妇幼保健站和各公社卫生院,配备了四术员 (流产、放环、取
环、男女结扎), 并号召共产党员、共青团、干部、基干民兵带头节育,实行晚婚和计划生育。
1974年贯彻黑龙江省计划生育的规定,调整计划生育机构,县委单独成立计划生育办公室,
任务明确,专职专责,全县进行一次计划生育突击性运动,对两胎以上的育龄妇女,进行绝育
手术大会战。1974—1976年3年间组织40多个计划生育手术队,参加的医务人员先后达500人次。
深入全县各个农村社队和边远山区,走门串户边宣传、边动员,对两个孩以上育龄妇女,施行
结扎手术,对育龄妇女进行普遍检查,查多胎、查早孕,对无计划怀孕妇女,帮助她们做流产、
引产手术,全面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人口自然增长率已下降到20‰以下,1977年下降到13.3‰。
1979年12月穆棱县委颁发了43号文件,明确指出:认真贯彻《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
实行晚婚、晚育,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大力普及一胎化,控制两胎,杜绝三胎。县委先后
召开两次会议,要求抓好“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工作。由育龄夫妇自愿报名,领取独生
子女光荣证,落实奖励政策。1979年12月31日前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给予奖励50元,
享受抚育费,从领独生子女证起到小孩满14岁,每月奖励幼儿保健费 5元。农村社员由乡村政
府实行一次性经济奖励,当年还补助400工分,做为抚育费。这一年全县共有768对一孩夫妇志
愿终生只生一个孩子,职工中一孩领证率为 90%。同时对独生子女提高福利待遇,在肉食、白
糖、奶粉等供应上给予照顾。吃农村粮的独生子女,在基本口粮标准定量内增加细粮比例。对
不执行计划生育规定的,在1979年以后仍生多胎、密胎的给予经济惩罚,职工不发产假工资、
接生费、住院费,还要执行一次性罚款。
1980年县委决定: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学、就医、招工、住房予以照顾。对已生一个孩子
的育龄妇女,要求放置节育环,已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年龄在40岁以下的育龄妇女,原则上
做绝育手术。对计划外怀孕者动员做人工流产,月份大的做中期引产。这一年把计划生育工作
做为各级党委的经常性任务,号召各级领导亲自抓,单位包职工、职工包家属。在农村掀起计
划生育高潮,对边远山村有死角的地方进行一次“大扫荡”。
1981年由于上一年计划生育工作抓的紧,抓的实,政策深入人心,全县自然增长人口2 352
人,比上一年减少1 052人,人口自然增长率下降到8.8‰。全年新生儿3 478人,出生率为13‰,
(城镇10.7‰,农村13.8‰),1胎率为84.3%。
1982年12月县政府颁发《穆棱县计划生育暂行规定》,规定指出,国家干部、企事业单位
职工以及城镇居民、农村社员除特殊情况外,一律实行一对夫妇只准生育一个孩子,对已有两
个孩子以上的育龄妇女(除禁忌者外)原则上都要做绝育手术。但这一年计划生育工作抓的不够
得力,人口出生出现回升,全县新生儿 5 746人,比上一年增加 2 268人,人口出生率回升到
20.8‰(其中城镇15.6‰,农村22.7‰),人口自然增长率上升到16.6‰。在省内是较高的县份。
1984年4月13日中央下发7号文件,重申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和本世纪末把我国人口控制在
12亿的奋斗目标。 县委发出关于 《穆棱县执行(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和
《穆棱县计划生育超生罚款暂行规定》的通知。坚决杜绝多胎生育,对城镇职工征收超生子女
费及多子女费,如超生 1胎,1次性罚款1 000元,男女双方各降一级工资,超生两胎一次性罚
款 2 000元,降一级工资,当年免调工资,一年内不发奖金,三年内不评劳模,不准晋级、提
干、不批入党、入团、入学;并给予党(团)纪律处分,行政给予降职直至开除处分。对农民在
1980年4月1日以后超生1胎,1次性罚款1 200元,超生两胎罚款 2 000元,超生3胎以上每胎加
罚500元,罚款限当年缴清。
通知规定,对农村特别是贫困山区,劳动力缺乏生产确有困难的农民,经批准可有计划地
安排二胎生育;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再婚夫妇只有一个孩子
一方未生育过的;多年不育抱养他人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夫妇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夫妇双
方都是归国华侨的;失去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有困难的残病军人;一方是30周岁以上的初婚或
未生育过的,符合上述条件可申请生二胎,但第一个孩子必须在3周岁以上方可申请审批。
1984—1985年全县人口自然增长又得到控制。1985年全县出生新生儿 3 365人,出生率为
11.8‰,(城镇11.4‰,农村13.1‰),人口自然增长率下降到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