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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晚婚晚育

第四节 晚婚晚育



  

  解放前本县在历史上有早婚的习惯,男最早在13岁,女在15岁就有结婚的。解放后初期因
受传统的封建势力影响,早婚现象仍然存在。

  1950年5月国家颁布《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20岁,女 18岁,至此早婚现象基本得到
控制。

  1963年开始,进行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号召城镇青年男26岁,女24岁;农村男25岁,
女23岁为结婚起始年龄,从此实行晚婚人数逐年增多,已形成习俗。1965年全县 1 340对结婚
男女青年中,有70%符合晚婚要求。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无政府主义泛滥,早婚、早育、多育现象又急剧增加,
晚婚率失去控制。

  1973年落实第二次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提出“晚、稀、少”的要求,重申晚婚年
龄,加强晚婚宣传教育。各单位要求未婚青年,订出结婚规划,同节育措施一道“上墙”,公
布于众,民政部门严格控制早婚登记,又使晚婚率恢复到城镇职工80%以上,农村社员达到50%。

  1977年秋冬之际,县里出现“寡妇年”的风潮,传说来年(1978年)是马年,这年没有“立
春”节气,如在这年结婚,妇女将会“守寡”。因此,形成突击结婚的局面,破坏了晚婚计划。

  1979年晚婚率又回升,男性达85%,女性达89.7%。

  1980年9月,全国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 22周岁,女20周
岁,并强调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但是在农村一度出现对新婚姻法的错误理解,认为只要
达到结婚年龄就结婚,晚婚率又有所下降。为此,县委、县政府做出《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
的规定》,指出“提倡晚婚、晚育,严禁早婚。男女双方按规定结婚年龄,推迟 3年以上结婚
的视为晚婚。已婚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者视为晚育”。由于农村把关不严,晚婚率偏低。

  1981年县委下发41号文件,对未婚和新婚男女青年,签订晚婚、晚育合同,实行计划生育
指标制,领取生育指标后,方能生育。这年男性晚婚率达89.6%,女性晚婚率达75.7%。

  1983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制以后,农村经济全面好转,生活得到改善,男女青年到婚姻法
规定年龄就要结婚的现象有所抬头。

  1985年全县2 117对新婚夫妇中,1 576对达到晚婚年龄,晚育率占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