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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土地

第一节 土地




  一、土地开发

  富锦地处原吉林省东北部,由于清朝政府对吉林地区采取近 2个世纪的封禁政策,开发较
晚。至清同治十二年(1873年),这里仍是一片荒野,人烟稀少,只有少数赫哲族人居住,以渔
猎为生,不事耕种。

  清光绪八年(1882年)富克锦设驻防协领,于沿江一带,免费划给赫哲甲兵“恩赏地”( 允
许耕种不准转卖) 6 000垧(小垧,下同);留有“生息地”(为满人或官员所领取之土地)1 380
垧;“随缺地”(也叫“职田”,为八旗官兵的养赡地,在职期间以所分地亩收益补助薪饷)425
垧;“公田”(为署衙公用官地)2 386垧,合计为1万余垧。其余荒地在光绪十六年(1890年)始
经三姓副都统出放,称为“民田”(即汉人所领之荒地,按数索取荒价,领数不限)。

  划给赫哲族的土地,因无人耕种而撂荒,又经富克锦协领衙门在光绪十九年(1893年)、光
绪二十三年(1897年)、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分三期将随缺地、生息地、公田放荒给汉族人,
总面积为18 683垧。到宣统三年(1911年)已放荒37万垧。当时荒地价每方地(45小垧)以哈大洋
计值4元3角,等于3两银子或者9吊钱。荒价不高,领取自由,但贫苦的农民则是无力领取和开
垦;有权势的富户,轻易得到大片荒地,有的并不亲事开垦,待荒价上涨,再行转变,从中牟
取暴利,大发横财。

  初开垦时,地主大体上采取以下几种经营方式:一是招雇农民做长工由其直接经营开垦耕
种或由经营地主代管;二是将领到的土地、招佃开荒耕种,头二年不纳地租,第三年开始交租;
三是地主出钱,农民出力,生荒开成熟地后,对半平分,即所谓“一生二熟”;四是生、荒开
垦后,地主本身种一部分,其余租给佃户,秋后收租,每垧9斗到1 石2斗(270~360公斤原粮);
五时地主出钱、出工具、出畜力,农民出力气,秋后平分或四六分成,三七分成( 农民得小头,
地主得大头)即所谓“耪青”。

  地主开荒的劳力来源:一是收留外地自留人口,此类人不多;二是派人到吉林、奉天( 辽
宁 )、直隶(河北)、山东等地以预借路费、租给土地、无偿借给住房、农具等条件招引大批移
民。领荒地主日益增多,一时劳力紧张,为争夺劳力,亦有用抬高工价等手段来招引垦民,使
全县人口猛增,由宣统二年(1910年)的12 124人到民国2年(1913年)增加到18 908人,至民国7
年(1918年)达到10 549人,8年间净增28 125人,平均每年增加3 553人(详见附表一)。

  随着人口增加,垦荒面积逐年扩大,民国2年(1913年)全县有耕地15 704陌(公顷或大垧,
下同)至民国21年(1932年)日军侵入时,耕地已达到79 410陌,19年间,耕地增长了4倍。

  伪满大同2年(1933年)全县耕地为71 319陌,至伪满康德3年(1936年)最高达到 139 999陌,
伪满康德5年(1938年)为给日本大批移民做建点开荒准备,在原四区( 现属桦川县)、六区( 现
属友谊县)、七区(现头林镇)等地,以低价强行收买土地(熟地平均30 元1垧,荒地2元 1垧)当
地农民种地需向满蒙开拓株式会社租种。

表一 富锦县历年农业户数、人口情况表 单位:亩



   续表




  注①1948年不包括划给集贤县四、五、六区数字;②1949年包括同江、绥滨两县并入数字;

  ③1958年同江、乐业、三村等公社划给抚远县;④1963年末绥滨县划出。

  

  伪满康德 6年(1939年)原同江县开拓股在二龙山境内开荒建点,由原同江境内无地农民耕
种,此谓“内县移民”,先后建起5个部落(即一部落太东、二部落新兴、三部落康庄、四部落
共荣、五部落莲花),垦荒近千垧。

  伪满康德7年(1940年)10月和伪满康德8年(1941年)4月,日本移民分两批到笔架山(现属集
贤县)一带建点开荒,解放后收归国有建立劳改农场。

  伪满康德11年(1944年)日伪推行南满向北满移民政策,由锦州、义县、北票等地强行移民
到双山子(现集贤县)一带开荒建点。未等全部完成,第二年日本即无条件投降。

  日本的移民垦荒政策,并未能增加本县的耕地面积,至伪满康德12年(1945年)日本侵略者
垮台前,富锦县耕地为137 238陌,较伪满康德3年(1936年)减少2 761陌,人均耕地由 0.86陌
降到0.62陌。

  民国初期至建国前。全县耕地面积增减情况见表二。

  旧中国和伪满,85%以上的土地被只占总农户12%的地主、富农所占有,而占全县80%以上
的农民,只有15%的土地。官僚、地主不仅占有大面积土地,在县城内还开设火磨、粮栈、烧
锅、油坊、商店等。控制着地方的经济命脉(参见附表三:1917年地主占有土地情况表)。

  表二 富锦县建国前耕地变化情况表



  续表



  注:1、1929年耕地中有旗地4 575垧(小垧)。余为民地。

   2、民国时期、或伪满面积用晌或饷(即小垧),折大垧(陌)为0.737垧。

   3、解放后到建国前,每小垧折大垧为0.8垧。

   4、1946年6月原四、五、六区划出,建立集贤县,故耕地大减。

   5、日本称公顷为陌,一般俗称为大垧,面积为10 000m平方。

  表三 1917年地主占有土地情况表 单位:垧(小垧)



   续表



  到土改前,全县有耕地69 200垧(小垧),有40 000垧掌握在地主富农手中,其中30 000垧
被99户地主所占有。另一方面有12 000户约50 000人,则是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三区公安村总
耕地面积是516垧,地主、富农24户,177口人,占地476.7垧,占92.4%,每人平均 2.7垧;贫
雇农69户,223口人,占地13.4垧,占2.6%,每人平均6分地。再以二区新立村为例,全村53户,
总耕地面积是391.7垧,其中339垧为“不在地主”(外地地主)占有,本村仅有52.7垧中,本村
9户地主、富农就占去30垧;3户中农占有15.9垧;5户贫雇农仅占6.8垧;另有13户贫农、23户
雇农无地,靠租种地主土地生活。

  地主、富农占有大量土地主要采取租佃和雇工两种形式经营。

  租佃 将土地直接或间接租给佃户耕种,收取地租。一种是固定地租,以大豆为标准,每
垧收租一石(约占总产1/3每石约300公斤),也有用三种粮食交租(按价找平),用现金交租只限
于县城菜地。也有采取分红制,按立契成约比例分产品,多数是地主与佃户对半分。

  雇工(俗称劳金) 有长工与短工之分,长工雇佣期为10个月,也有一年的( 如更倌、老板、
大师傅),地主按人划等付给工钱,一等为打头的,更倌、老板子、大师傅(伙夫)给4垧地工钱
(实际1个劳力可种8垧),有的给粮钱各半,具体由双方春天议定;二等是跟做的,给地 3垧;
三等为半拉子、猪倌,工钱是两垧地或更少。

  富锦县的土地改革,从1946年6月开始,到1948年3月结束。经过工作队扎根串连,发动群
众,建立民兵武装,组织农会,反霸清算,煮夹生饭,挖枪、挖财宝和“大扫荡”(刮大风),
平分土地等阶段,彻底废除了封建地主占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1946年冬没收敌伪兵营,
飞机场等土地1 034垧建起政府农场和安排机关生产。1947年冬通过清算,从397户地主、富农
手中夺回土地37 349垧,使农村40 658人和城区 7 409人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得了土地,同时
分得牲畜2 417头,房屋3 593间。

  富锦县土地开垦始于清光绪十九年(1893年),是从城西20公里的西下坎开始开垦。初开荒
时是先岗后洼。当时本县城西是榛柴岗,开垦树岗地,须先放树,刨树根(俗称拿疙瘩)。凡开
树岗地,大部用畜力开垦,使用燕尾犁开荒,套6匹马,2个人1天可开1小垧地;亦有用自制大
木犁,备上25公斤重铁铧,名为“撞山倒”,套10匹马, 1天可开八、九亩地;蒿塘、草塘较
好开,1天可开1垧来地。无畜力者用镐刨,即所谓“镐头地”, 1人1天可刨6分地,六十五年
前花马的刘全福1天可刨4小亩,被赞誉为“刘大猛”,他住的屯被称为“大猛屯”( 现锦山镇
仁和村);还有用“挖洞子”的办法开地,即每隔2尺用锹挖沟取土,堆成垄台,比全刨来得快。

  富锦县使用机械开荒已有70余年历史,早在清宣统三年(1911年),北京来的“廖老爷”
(廖兴石,旗人),使用早期蒸气拖拉机(俗称“火犁头”或“大爪子”)在现西安乡北部和悦陆
沿江一带垦荒。

  民国 3年(1914年)义太号财东焦经通开办“万国农具公司”,用万国“火犁”在西新民、
小梁店一带垦荒。民国17年(1928年)盖州李(李焕章,盖县人)有一台“万国”,在合发东部与
他人合伙“份开荒”200余墒(小垧)。

  伪满时期,除有大商号恒德庆、福庆厚,大地主赵玺堂、段有银等相继用“火犁”开荒外,
伪满康德3年(1936年)日伪又在大梁店西南建立机械化农场1处,开荒约600垧。

  用机械开荒效率高。当时1台美国产“万国”或苏联产“金大力”率引1台三铧犁,每天可
开荒6垧,相当6副畜力大犁的作业量。

  1948年 3月土地改革运动结束,全县翻身农民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在农村开展了劳动
致富的大生产运动。翻身农民出现了添车买马,开垦荒地,扩大耕地的热潮。合江省政府于1948
年 3月公布:“谁开谁有”和“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少征三分之二,第三年少征三分之一”的
开荒奖励政策,使撂荒地迅速得到耕种。当年全县耕地恢复到56 490垧(即大垧,下同),1949
年3月和6月同江、绥滨(两县)先后并入富锦县后,共有耕地124 459垧(1 866 885亩)。

  建国后,除部分农场用“火犁”开荒外,其余均靠畜力开垦。1954年后,随着国营富锦民
主拖拉机站的建立,农村始实行机械开荒。1955年为进一步鼓励开荒,国家对开荒地实行免征
三年的政策。是年建起七星岗农场,使用机械开垦东部荒原,同时接收山东、河南及省内移民
来本县建点开荒,1956年在乐业乡(现同江县)进行移民新村勘测规划,1957年建起青年庄 3个,
1959年又在西安乡建立有16户的鲜光屯(鲜族屯)开荒种稻。1956年底全县耕地面积达到2 673 720
亩,较1950年增加28.1%。

  1961年,受“大跃进”与自然灾害影响,出现了耕地下降趋势,由1959年的2 123 100 亩
降至1 579 920亩。1962年贯彻中央调整方针,纠正一平二调错误,耕地面积迅速恢复,到1963
年达到1 737 420亩。1964年富、绥两县分开,本县耕地尚有1 350 116亩,按农业人口计算,
人均耕地为8.0亩(1949年为11,9亩)。

  为扩大耕地面积,60年代中期,重点开发南部荒原。1964年,县组成康吉祥等 9人开荒建
点工作队,派赴“南沟里”(富锦头林以南地区)踏查荒原,并配置 3台东方红—54拖拉机,当
年即有40个开荒队进入“南沟里”建点开荒4.5万余亩,加上前几年老开荒点开荒,总计达6万
余亩。1965年2月在这里建立兴隆公社,至1971年经7年开发建设,已拥有22个大队,耕地达120 000
亩,1976年将兴隆公社东部 9个大队划出建立宏胜公社。至1983年底,这两个公社共有67个大
队,耕地为401925亩。位于二龙山公社北部的新建公社则为1976年在原二龙山、向阳川、永福、
富民等公社的35个开荒队及原二龙山5个大队的基础上建立的,1983年已有耕地 98 580亩,较
建公社前增加92.7%。

  70年代中期,连续几年干旱,给开荒扩大面积带来有利条件。1975年县农牧科设开荒组,
1978年成立县开荒办公室,具体抓开荒工作。1979年为进一步鼓励扩大耕地面积,省规定开荒
地5年不征税,至1980年,用3年时间在长安、头林、兴隆、择林、砚山、宏胜、永福、锦山等
公社相继建起社办机械化农场20处,国家投放补助款442.2万元,购置各型拖拉机309台、推土
机20台、汽车23台、农机具964台(件),共开荒351 800亩。1981年遭秋涝,部分农场绝产,1982
年经调整,撤、转、归口6处,到1983年底尚有14处,共有耕地274 950亩,为建点初期耕地33 150
亩的7.29倍。经近两年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现有耕地为77 071亩;

  通过全县土地资源调查:1985年全县农耕地面积(包括计划外)为 3 281 168亩,为1964年
富、绥分县后1 350 116亩的1,4倍,垦殖率为44.2%,全县平均每个农业人口占有耕地13.9亩。

  二、土地管理

  清光绪八年(1882年)富克锦驻防协领,免费拨给赫哲甲兵恩赏地,并留有生息地、随缺地
和公田外,其余荒地予光绪十六年(1890年)经三姓副都统出放,后又经富克锦协领衙门续放,
以45垧(小垧)为1方地(每垧10亩,每亩288弓,每弓5.2尺),每方收9吊钱,每垧荒地收中钱200
文,填给小票为证,并加收一切办公费,共收中钱27吊。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临江州( 即
同江 )于富克锦设巡检衙门时,由巡检周霞村亲自放荒、放街基,放荒时由衙门官吏做见证人,
用36弓长的弓绳丈量土地,余荒较多,每方地可多出四、五垧地,有的采取“走马放荒”出入
更大。有权势的富户,按井领荒(每井为36方,核 1 620小垧),城内街基按号领放,每号长40
丈、宽6丈。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由临江州换发土地证明。民国初期由荒务处办理换照,因放荒后
余荒较多,有人用钱买“飞照”(无明确四至),然后指荒填写四至,去荒务处换照,再去财务
处顺契,即得到合法承认,因而有人占了便宜。此时土地买卖已盛行,依土质好坏确定地价。
民国2年(1913年)熟地每垧为吉林官帖500—1 000吊,荒地70—110吊。民国 4年(1915年)经吉
林清查土地局清丈,并征收土地费和换证费。民国19年(1930年)按土质将土地划分上、中、下
三等,按等论价,每垧熟地分别为10 500吊、7 500吊、4 500吊;荒地为4 500吊、3 000吊、
1 500吊。

  伪满时土地由伪县公署行政科土地股管理,伪满康德 9年(1912年)成立地政科,对全县土
地曾进行航测和地面测量,以核实面积,同时整理地级,换照补税,对城市建设用地则由伪县
公署都邑建设局土地股负责管理。

  解放后,于1948年,在土改基础上进行土地评级,全县按地势、地力、常年产量划分为14
级( 4—17级),并由县政府发放了新的“土地执照”。农业合作化运动后,土地为集体所有,
土地买卖已不存在(国家征用除外)。建国后,人民政府制定了鼓励开荒政策,因荒原较多,不
经政府批准即可自行找荒开,使全县耕地逐渐扩大,但亦出现多开少报问题,50年代亦曾进行
土地登记,但不彻底。为加强土地管理,1960年县农业局内设土地股,1961年成立县土地委员
会,由主管农业的副县长兼主任,农业局内设专职土地管理干部。负责城镇建设用地和农村开
荒占地的审批。为了摸清全县荒原底数,1962年进行了全面普查,绘出全县荒原分布图,编制
荒原统计表,写出荒地普查报告。为落实省委“远征开荒、建立新村”的指示,县委、县政府
决定开发七星河以北荒原。1964年县里组织力量利用半年时间进行实地勘测,提出开荒地域,
布设新村、道路和建立公社的规划。

  1969年,为解决邻县间的土地纠纷,在省主持下进行了划界工作,至1971年已同所有邻县
划清界限,同时完成县内公社之间的划界工作。

  1974年进行第二次荒原普查。1978—1980年又完成同二九一、七星、友谊等农场的划界工
作,使多年的边界矛盾得到解决。

  1981年9月,贯彻省制订的《土地管理暂行条例》,1982年1月。县农业科土地股升级改组
成立土地科,编制6人。

  1981年 7月—1983年10月,由县区划办组织专业队伍,分期完成全县土地资源调查和土壤
普查。

  1983年编制完成全县418处村、镇建设用地规划(包括地方农场)。

  1984年进行全县管辖范围内的划界发证工作。经土地登记调查,对本县境内省农管局所属
4个农场、县办 8个农林牧场以及404个村和16个机关副食品基地的土地划清界线,落实地权,
核准备类用地面积,颁发了土地证。1985年结合整党对县城28个单位和618户职工违法占地2 930
亩进行了认真清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