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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农机经营管理

第三节 农机经营管理




  一、利民铁工厂管理时期

  1947年将伪满遗留下来的 3台“火犁头”、麦机等集中在利民铁工厂,为地方农场使用,
1951年增加到 8台“火犁头”和8台麦机,到农村打小麦,廉价收费,打一石收一斗(伪满时打
一石收二斗)。

  二、联合脱谷机站管理时期

  1952~1953年,财务管理人员由县联社临时抽调,机务人员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利民铁工
厂的工人;二是从社会上招收人员(前两部分人员均为懂技术、会开车的,为当时的主力);三
是招收部分学员,边千边学,培养后备力量。主要为农民进行小麦脱谷作业,1952年始有部分
“火犁”由烧木炭、木料改烧火油。

  三、国家办站阶段

  1954~1957年,为地方国营富锦县民主农业机器拖拉机站时期,财权、人权、物权在上,
由省农业厅农机局管理,修理厂直接为各机队服务。机务由站内机务组管理,实行车长负责制,
作业任务由车队落实到车组,超产节约有奖,出现事故按责任赔偿。此时虽然车型较复杂,初
期机械技术状态又较差,但经严格管理(完全参照执行苏联的管理办法),农机具的技术状态尚
好,机车完好率、出勤率和班次时间利用率均较高。作业方式是代耕,按标准收费,主要为西
安、上街基、大榆树、连生等区农业社服务。

  四、社办队有阶段

  1958年农机体制转变,农机具全部卖给管理区(生产大队)。当时虽然制定有统一的管理规
章制度,但在只抓使用,轻视管理的思想影响下,基层农机具技术状态较差,农机作业由公社
拖拉机站统一安排使用,采取机车定片作业,车组定任务、定成本和集中评比的办法。

  五、国家办站阶段

  1962年成立县农业机械管理总站,将卖给生产大队的农机具又买回收归国有。在管理上分
区设分站,分站下设机耕队。自上而下由总站机务科、分站机务组、机耕队机务队长具体管理
机务作业事宜,恢复与健全了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作业形式为代耕作业,实行车长负责制,生
产任务和生产成本有定额,超产受奖励,完不成任务受罚。农机具推行“三、四、一”( 三不
漏、四净、一完好)的挂牌升级赛。

  六、队管阶段

  1969年各机耕队的农机具又全部卖给生产大队,由生产队自办农业机械化。接受历史经验
教训,从县总站到生产大队均加强了农机管理工作,公社设农机管理站,生产大队成立机耕队
并设专职或兼职的机务管理干部。加强了以“机具档案、场库建设、标准化作业、农机具技术
状态、新技术推广应用”为内容的机务管理工作。为加强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1982年县农机
科增设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公社农机站设专职安全员。

  七、联户与独户经营

  1983年由于农业生产体制的改变,生产大队的农机具也处理卖给农户,在农机管理体制改
革中,出现了联户所有,联合经营和独户所有以及单独经营等经营管理体制,到1985年末,农
业机械基本上为联户和独户经营。全县共拥有大中型拖拉机2 213混合台(其中链轨车631台),
集体经营125台(乡镇44台、村81台);农户经营2 077台(联户809台、独户1 268台);其他11台。
小型拖拉机3 063台,集体经营7台,农户经营3 053台(联户505台、独户2 548台),其它3台,
农户经营比重已占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