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森林经营
第三节 森林经营
饵放后,天然林统归国有,在1960年以前由政府统一经营,1960年以后相继在天然林较多
的地方建立了国营林场,在林场施业区内的天然林由林场经营管理,散生零星小块交乡林业站
负责管理,1980年稳定山权、林权,不便国家经营的小块林和散生林划给群众,由乡或村集体
经营。
人工林谁造谁有,房前屋后的零星植树归个人所有。
一、森林采伐
1956年至1963年,对南沟里和东沟里的天然林进行了采伐,主要解决社队建房和农具材,
采伐的办法是,由县林业干部带队,组织各乡、村需木材的单位出马爬犁或大车到林地,砍完
装好就走,1960年以后,采伐者需向国家缴纳每立方米10元钱的育林费,由林业部门统一组织
进山,定点采伐,基本方法是:“择伐”,此法一直延续到1963年,每年大约采伐 5 000立方
米。
1964年,根据《森林保护条例》的规定,采伐前要进行调查设计,报地区批准后方可采伐,
采伐者要向国家交纳育林费。1964年至1972年对东沟里、石砬子、团山子等地的天然林进行了
有计划的采伐和抚育,采伐的方式,基本是小面积皆伐和择伐,九年间采伐天然林18 536亩,
出材35 000余立方米,到1973年本县已无可采资源,采伐后依靠天然更新恢复森林。
二、森林抚育
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从1972年开始,对天然次生林和人工林进行了抚育问伐,要提报调查
设计,经地区审批后,由林场或林主实施,不准超计划采伐。到1985年共抚育天然次生林6 900
亩,出材2 010立方米,人工林抚育34 960亩,出材1974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