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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下序

第五章 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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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锦县具有悠久的捕鱼历史,曾居全省产鱼之首,夙有鱼米之乡之称。盛产三花( 鳊花、
鳌花、鯚花)、五罗(哲罗、法罗、雅罗、铜罗、胡罗)以及鳇鱼、鲟鱼(七里浮子)、鲑鱼(大马
哈 )等名鱼。百年前只有赫哲族人居住在这里沿江一带,以渔猎为生,松花江堪称赫哲人的
“粮仓”。后来随着土地开发,满、汉居民日益增多,成为农业区,赫哲人逐渐向同江、抚远、
饶河徙去,富锦以渔为业者日益减少。至清光绪末年,沿江只有少数农民利用农闲,使用鱼叉、
鱼钩、鱼罩等简单渔具捕鱼,多为自用,从事职业捕鱼者甚少。

  民国初期,农工商各业有了很大发展,以渔为业者有所增加。民国2年(1913年)产鱼39 000
普特( 585吨),自食有余,远销依兰、抚远及伯力等地。民困10年(1921年)沿江一带有职业渔
民 200余人,除仍用钩、叉、罩等简单渔具,据查尚有两趟铁脚子网和一趟坡网,有舢板、花
鞋船百余只。至民国19年(1930年)除 3处固定捕鱼亮子外,尚有三趟铁脚子网、二趟张网、十
二趟扒网、二十盘旋网,零散下钩者50余人。有船只110余只。

  伪满大同元年(1932年)后,日伪统治者,为盘剥压榨渔民,在伪兴农合作社设水产部,以
统治垄断渔业生产。至伪满康德 8年(1941年)沿江虽有少数渔民驾船在江面捕鱼或在浅水域钩、
叉、罩鱼,而主要鱼亮子则为亮主、网主、渔霸和大渔商等敌伪特务所盘踞。伪满康德9年(1912
年)有渔户 234户,渔民人口千余人,渔船219只。1944年伪满政府公布《水产统治法》,实行
水产品“出荷”(即集贷)和重点配给办法,渔民收入甚徽,还倍受伪警、宪、特的欺凌压榨,
强迫渔民酷捕滥获,使水产资源遭到破坏,水产品产量急剧下降。1940~1942年渔业生产情况
见下表:




表二十 富锦县建国前历年家禽统计表 单位:匹、头、只



注:1947、1948年,不包括划给集贤县四、五、六区的数字。

表二十一 富锦县建国以来历年家禽统计表 单位:匹、头、只



续表



  1945年8月,渔民翻身解放。于1946年5月,成立富锦县渔业公会,本具渔业生产进入了新
的历史发展时期,经过恢复生产,合作化运动,随着各项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事业的发展,渔
业生产发生了根本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