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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水产管理

第四节 水产管理




  一、企业管理

  1956年成立水产供销公司,掌握全县水产市场供应,负责收购,组织外销,管理县内售。
1958年供销公司撤销,由水产收购站接收经营,1962年复由水产供销公司经营。

  水产品收购量从50年代中期逐年增加,1962年收购量最多时达 2 168吨,1968年以后逐渐
下降,外调和内销的水产品相应的减少了,至1973年已经无力外调。1970~1980年,每年从外
省调进的海产品越来越多。从1981年开始,随着市场的开放,鱼商鱼贩不断增加,多从同江、
饶河、抚远往本县贩运。加之雨水多,泡沼里的鱼类亦大量增加,所以市场上的鱼类上市量有
较大的增多。

  水产供销公司还负担全县渔需物资的供应工作,以自购为主,佳木斯市二级站进货为辅。

  二、渔政管理

  1951年2月,进行本县渔民登记,发放渔业证和统一渔船旗。是年5月30日,县政府颁发了
《水产交易市场暂行规定》,至此,全县的水产品经销始由政府统一管理。1952年松江省政府
颁发《水产资源暂行办法》,在全县广大渔民中,通过各种形式宣传贯彻,1957年在全县渔民
中贯彻施行《黑龙江省水产资源暂行保护条例》。

  60年代后期,社会上有些人不顾《条例》规定,无证捕鱼,乱捕滥捞,毒鱼、炸鱼事件,
屡有发生。1982年贯彻省政府重新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渔政管理部门,组织全
县渔民重新登记、发放渔业许可证187个,规定了具体作业网滩和渔区。

  1984年在县水产局内设渔政管理股,有检查员5人,换发捕鱼许可证170个。1985年11月,
县政府决定恢复水上公安派出所,由渔政股人员兼任,受水产、公安二局双重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