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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港航监督

第五节 港航监督




  富锦港的港航监督业务始于本世纪50年代初。

  1951年,苏联轮船运石油进入松花江经富锦至莲江口码头。中国与苏联共同签署了《界江
航行协定》。为了维护我国内河主权,省航运局首次开始对外轮的检查工作。是年,派一名港
航监督人员(联络员)驻富锦码头,并制定规章、制度和条例。具体业务如下:

  办理船舶注册登记,签发船舶国籍证书,确认船舶产权,对船舶进出口实行登记管理。

  监督检查船舶技术状况和应备的各项证书和有效性,检查船舶的船员配备和货物配载,对
装运危险品货物的船舶实施现场监督管理,审查船员资格,对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
等进行考试,签发船员适驻证书。

  审批港区和通讯手段的沿岸建筑和水上水下施工工程计划,包括对水底电缆、管道的铺设
和构筑桥梁,架空电缆等工程计划的审批。

  为水上水下施工需要,审批和划定临时性禁航区,统一发布临时通告。

  调查处理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对事故的责任作出海事结论;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水上
交通事故进行分析,通报和制定防范措施。

  审查进出我国开放港口的外轮,组织海关,边防检查站,卫生检疫所对外轮实施联合检查,
对进出我国港口或在我港区行驶的外轮实行强制引航,讨论双方有关航行问题和对在界江上中
苏双方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进行共同调查。

  1960年,建立港监站,与公路监理一起在交通科办公。“文化大革命”期间,不复存在。

  根据黑编(1979) 217号文件精神,在全省16个港口成立港航监督站,富锦是其中之一,编
制3人,直属佳木斯港航监督分局领导。直至1985年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