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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资采购供应

第二节 物资采购供应




  物资部门经营管理的物资,除国家计划统配的一、二类物资外,也经营三类物资,以保证
各类物资的配套供应,主要用于生产消费和按社会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物资交流,产需直接见面,
做到定点供应,直达供货,支援了城乡各项经济建设的发展。

  1962年,计委物资供应站,全年即组织供应农业、工业、基建、轻化工业及手工业市场等
钢材153.5吨、生铁23吨、有色金属3 833公斤、焦炭531吨、煤炭4 095吨(其中支农 121吨)、
木材672立方米、玻璃534箱、电线25 800米、轴承 2 213套、各种设备53台、小型工具及仪表
3 566件。

  为便于物资交流,发挥地方现有物资活力,挖掘更多的货源,组织开展清仓查库是一项重
要措施。仅1962年清查122个单位的192个仓库,查出积压极待交流的物资库存金额达 923万元,
及时调剂串换,互通有无。同时还积极参加了全国、省、地召开的物资调剂协作会议,通过签
订协议合同,调剂进来本县急需的物资,如钢材、元钉、铁线、有色金属等达 200余吨,以及
小型工具设备等8 500余件,及时支援了工农生产的需要。

  1963年,对支援农业的急需物资,在计划外,申请国家增拨,调剂协作等途径,组织进来
钢材、铜材、三角带及麻袋等,基本满足了农业需要。

  在三类物资的经营管理方面,主要通过同有关部门签订协议、定货合同、收购合同等方式,
积极组织货源,满足生产单位的需要,既克服了供应部门的积压,又沟通了供需之间的多种物
资交流渠道。调剂协作,是物资部门调剂计划外余缺物资的重要一环,以此弥补了本县工农业
生产单位某些原料和工具的不足。

  1977年以前,本县的工业用煤,由物资部门负责组织计划供应,其供应是逐年增长,年供
应是由60年代初4千余吨,至70年代中末期,则增长至6~7万吨之多。1978年7月以后,省决定
燃料公司划归物资部门,工业用煤与市场用煤,均由专业公司统筹供应与管理。

  1980年10月,为扩大物资经营管理范围,成立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后,开展了代销、代托运、
代购、代加工等四代业务,通过市场调节,补足计划内之不足。1981年调节供应的主要物资有:
钢材118吨,水泥1 000吨,平板玻璃189大箱,上海缝纫机300台,永久牌自行车 498台,这些
计划外调节供应的物资,对缓和当时市场紧张状况,起到了一定作用。是年该公司购进总额为
33.5万元,销售总额为36.4万元,年盈利2千元,到1985年底,其购、销总额分别达到 48.8万
元和53.2万元,盈利1.5万元。

  1982年,分设金属机电设备公司,主要经营管理金属材料(包括黑色金属与有色金属)和机
电设备(--类机电)两大类,经营品种达15 000余种。1982年购进总额为 304万元,销售总额为
327.4万元,到1985年,其购、销总额分别达到435.3万元和408.9万元,年盈利6.5万元。

  化轻建筑器材公司组建后,其经营范围为化工、轻工及建筑材料三大类产品,主要有水泥、
玻璃、白灰、轮胎、输送带、麻袋等50余个品种。1982年购进总额为186万元,销售总额为227.6
万元,至1985年其购、销总额分别达到311万元和371.1万元,年盈利7万元。

  1982~1985年,生产资料、金属、机电、化建公司各年购销情况见次表一~三。

表一
   生产资料服务公司进、销、存情况
   单位:千元



  表二
   金属机电设备公司进、销、存情况
   单位:千元



  表三
   化轻建材公司进、销、存情况
   单位:千元



  一、煤炭供应

  富锦县最早的煤炭经销机构,始于民国19年(1930年)开设,为富桦煤矿分销处。当时因运
输困难,经营管理不善,销路不畅,鹤岗煤矿乘机打入富锦市场,造成煤炭市场利润外溢。翌
年县长李海春主持将分销处改组为富桦煤矿包销处,改变经销方式,按规定价格转售和雇用车
辆,组织运输挽回了销路。但这时本县居民多以茅草、木拌子为主要燃料,用煤者为数尚少。

  日伪统治时期,本县市场煤炭的主要来源,除江运来自鹤岗外,主要靠县境内五区安邦河
两岸的两处煤矿,即富安煤矿与富桦煤矿。因陆地交通不便,运输仍有困难,只能在每年冬季
结冰后,用大车运到县城或其他村镇。伪满后期煤炭的经销,多由日伪当局开办“煤炭组合”
经销,善通居民以煤为主要燃料的仍较少。

  建国后,城镇居民用煤(主要用于取暖)日渐增多,且由此煤炭已由国家统一经营管理。

  1950年建立县煤业建筑器材公司,经营煤炭、木材、石油及建筑材料的批发与零售。煤炭
由双鸭山和鹤岗调拨进货,按国家计划统一组织供应与销售,当年销售煤炭10 875吨。

  1961年,国拨煤炭不能满足地方工业生产需要,为保证生产用煤和支援农业,县计划委员
会曾责成物资局组织有关部门,先后到鹤岗、勃利、依兰等地,组织贮运煤炭,共进国拨煤8 700
吨,贮运煤12 908吨,是年居民用煤开始实行定量供应,发放居民购煤供应证。

  1964年 5月,在省煤木处的统筹安排下,给本县发电厂、制粉厂、制米厂、酒厂及机械厂
等六个企业建立了专项煤炭供应档案,为以后工业用煤调拨进货,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1966年 9月,对本县集体单位用煤,实行定量供应。至1978年又制定实行了《工业用煤凭
证定量供应管理办法》,分别按取暖、生产锅炉及各厂产品数量,合理供应煤炭。

  燃料公司划归物资部门后,分别设有南岗煤场和江沿工业煤场及民用煤场各一处。南岗煤
场靠近铁路,场地面积16 000余平方米,可贮煤炭44 000吨;工业煤场靠近江沿,场地面积4 200
平方米,可贮煤15 000吨;民用煤场设于清江门外,场地面积 9 900余平方米,可贮煤25 000
吨,后二处煤场全由江运进煤。

  1978~1985年煤炭购销情况见下表:



  对于煤炭经营亏损,省物资、物价、财政、商业等部门,曾于1979年联合通知规定:据市
场用煤调价差价有关规定,自是年11月20日起,对于部分煤炭经营亏损,改为政策性亏损,由
企业根据实际亏损额,上报当地财政部门给予补贴,每吨差价补贴为7.5元至8元。

  二、木材供应

  民国时期,县境内木材资源尚较丰富,市场上的木材经销活动,处于无政府状态,私人开
设拌子场和木材厂不下十余处。至民国20年(1931年)始有经县长正式批准开办的柴木场一处
(业主是潘忠恒)。

  日伪统治初期,在县城中尚有木材加工与经销少量木材、拌子的厂家20余处,至伪康德 3
年(1936年)始,资本家丁某,开设电动火锯制材厂一处,日加工木材十余立方米。伪康德 7年
(1940年)以后,由于敌伪实行“统制”,私营木材行业随之而萧条,市场木材供应亦日渐紧张。

  建国后,1950年成立县煤业建筑器材公司,下设木材场,专业经营供应城乡企事业及居民
用木材。木材均按国家计划统一调拨供应,每年由高楞、清河、嘉荫、萝北、鹤北等林业局调
拨发运,夏季用帆船、木排,冬季用马车运入。

  1951年县供销联社,开办了民需木材分销处,主要经营农业用木材,每年购销可达千余立
方米。翌年该分销处下设家具厂,制作销售各式家具。

  1954年 7月,木材厂从煤建公司分出,改组为县木材经营处,分设富锦木材厂和绥滨木材
厂两个经营网点,主要经营板材、方材,原木不多。至1955年 1月,木材经营处与民需木材厂
合并,1956年改组为富锦县木材公司。木材年经销量由1952年的 1 363立方米,到1956年增至
15 323立方米,销售金额达120.7万元。

  1952~1963年木材销售情况见下表:

   1952~1963年富锦县木材销售情况表
   单位:立方米千元



  注:表中空白数字无从查考

  1964年 1月,县木材公司由商业系统划归物资部门领导后,自1966年起至1979年止,历年
可完成近万立方米的木材采购、储运、销售及装卸等任务,1980~1985年,年购销数量在5 000
~ 8 000立方米之间,本县木材供应情况,日趋紧张。在木材经营方面,1972年以前盈多亏少,
1974年后亏损增多,因国拨部分木材批发价高于零售价,故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将木材经营亏
损改为政策性亏损,每年由当地财政部门拨款补贴。

  1964~1985年木材营情况见下表:

    1964~1985年富锦县木材经营情况表
   单位:立方米千元



  注;1968~1970年数字无从查考。

   1967~1985年物资系统物资购销情况见附表一;

  1981~1985年全县主要物资消费情况见附表二。

  表一
   1967~1985年物资系统物资购销情况总表
   单位:千元



  表二
   1981~1985年富锦全县主要物资消费情况表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