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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下序

第七编 财政金融

编下序


  富锦县早在清光绪八年(1882年)即有“贡赋”的记载:“富克锦协领衙门置‘佐领’一员,
催征当地土民(指赫哲人)贡赋之貂皮等珍贵土特产品”,至清末建县后,始有税捐征收局的设
立。

  旧社会的苛捐杂税,名目繁多,是旧政权唯一的地方财政来源,又是地方官吏勾结豪绅,
压榨鱼肉人民的重要手段。

  民国时期,由于长期军阀混战,地方匪患不息,各级政府、军阀政客,多以维护地方治安
和办学等为名,开征各种捐税,有增无已。日伪统治时期,严酷实行殖民掠夺政策,国税与县
税的名目尤其繁多,后期连续三次实行战时增税,横征暴敛到了极点。

  解放伊始,富锦专员公署于1946年 6月,在“施政要旨”中即明令布告“废除苛捐杂税及
劳役制度”,并决定“全部豁免既往的田赋各捐”,城镇开征部分工商业税,对农民仅根据
“军需民用”,开征“建国公粮”。

  建国后,实行新税制,使税务工作,从税收政策、税收制度、税源管理以至税收办法,日
趋完善合理,为国家与地方财政建设,积累了大量资金,对调节市场,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建
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县地方财政建设,由解放初期“建军建政”阶段的“生产自给、供给财政”发展至建国后
的“建设财政”。由建国初期省对县实行的“税收统支”财政体制,经过多次改革,发展成为
“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新财政体制,并加强了“乡级财政”建设。到1985年底
地方财政总收入,已由1952年的100万元,增至1 541.8万元,加上各项结算补助收入和上年滚
存结余收入,总财力达3 734万元;财政总支出由1952年87.5万元,增至3 522万元。收入与支
出分别为1952年的37倍和40倍。

  本县金融事业,民国初期先有私营的“当铺”和“钱庄”,部分大商号兼营“钱桌”等的
兴起,稍后又有吉林殖边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至民国15年才有吉林驻富锦永衡官银钱分号的
设立,为官办银行之始。旧中国地方金融混乱,高利借贷,物价不稳,地方各自为政滥发钞票、
债券和救济券等。伪满洲中央银行,虽曾统一发行了“伪国币”,由于实行殖民掠夺式的经济
统制政策,为其侵略战争服务,搜刮民脂民膏,物资耗竭,市场萧条,伪国币不断贬值,给人
民带来更加深重的灾难。

  解放后,人民金融机构逐步健全,较快地稳完了金融秩序,币制空前统一,金融管理日趋
完善,社会主义的金融事业迅速发展与壮大,人民金融机构遍布城乡。县有人民银行、工商银
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及保险公司;各乡(镇)除有农行的分支机构外,尚有乡(镇)信用合作
社及村信用站等。对稳定与发展社会主义金融事业,发展社会生产,繁荣经济,有计划地调剂
城乡货币流通,扩大城乡信贷,资金管理与通用等方面,均发挥了其经济杠杆和中心枢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