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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政体制变革

第二节 财政体制变革




  解放初期,地方财政本着“生产自给,自收自支”的原则,在维持地方经费的同时,适应
“建军建政”的需要,沿袭老解放区的传统,实行供给制(部分实行工薪制)。积极恢复与发展
生产,历行节约,紧缩开支,一切为了支援解放战争。

  1948年,根据合江省政府《关于统一财政问题的决定》及《党政军机关部队学校供给标准》
等精神,各生产自给单位生产供给及财政收支,由县财经委员会统一领导,统一筹划,统一收
支,一切收入交县政府,支出由财委会批准。

  建国后,地方财政由建国前的“自收自支”,逐渐走上由省“统收统支”。1951的中央人
民政府政务院颁布《财政预决算暂行条例》,1953年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制
度,自此本县由“供给财政”,转向“建设财政”。

  建国以来,富锦县财政体制,先后经历9次变革。

  第一次,1950~1953年,省对县实行“统收统支”体制。地方财政的收支计划均由省核批,
年终决算短收超支,由省补助,结余转下年纳入收入计划。财政收入主要项目有:地方税( 屠
宰、交易、特种消费、车船牌照以及契税等);企业收入(企业利润、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
及其它收入。财政支出主要项目有:经济建设投资;社会文教卫生经费,党派团体补助费;行
政管理支出及其它支出。

  第二次,1954~1958年,省对县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种比例分成”办法。将财
政收入划分三大类:固定收入(企事业收入、地方税收入、契税收入、规费收入、其它收入);
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农业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及公债收入);调剂收入( 商品流通税、
货物税 )。其中固定收入,全部纳入县财政预算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按单项收入比例留
归县财政预算收入,按比例应分省收入者,通过支出上解给省;调剂收入,年终视财政平衡情
况,决定归省或归县财政。财政支出须经省批准后做为全年预算指标。这种体制虽有利于调动
地方积极性,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各项事业发展迅速,尤其是农业、水利、教育、行政及社
会救济支出增长幅度较大,县财政的收支不能自求平衡,每年均需省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收入,
且逐年增加,因此,实际上仍形成了“统收统支”的局面。

  第三次,1959~1967年,省对县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年初省
按县财政收入计划,核定一个分成比例,年终决算时按比例留县收入及上解省财政。财政支出
计划仍由省核批,县财政按计划执行,自求平衡,结余归县。执行中如有超支,须经省批准,
年终决算时省给预补助,以增加县财政收入形式,纳入决算参加平衡。富锦在这 9年中,共上
解省财政7 320.1万元,省给县补助1 546万元,多向国家贡献774.1万元。

  第四次,1968年又实行“统收统支”体制,是年县财政上解给省 324.8万元,县财政支出,
除必不可少的人头经费和教育经费外,其余各项经费均较以往大幅度缩减,有的甚至全部削掉。

  第五次,1969~1972年,又恢复“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办法。其逐年上解省
比例是:1969年为37.95%;1970年为29.88%;1971年由于收入大幅度下降,没有上解;1972年
上解21%。这4年共上解给省522.6万元。省给县补助1 298.3万元,本县多吃国家补贴 775.7万
元。

  第六次,1973~1975年,实行“固定比例分成,一年一定”办法。以收入总额或超收部分,
按预定的比例留给县财政,做为“旱涝保收”的机动财力,其余办法与“统收统支”体制相。
1973年县留成比例为1.8%,1974年为1,5%,1975年为9.27%。这3年省补助县为1 051.5万元,
县只上解给省173.8万元多,多得国家补贴887.7万元。

  第七次,1976~1979年,又恢复“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体制。在支出方面,
按年初预算执行外,对流动资金、新产品试制、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开荒
补助、城镇青年就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等支出,由省拨给专项补助安排支出,省对县的总额
分成通过其他补助结算,这4年省对县共计补助3 011.8万元,县财政才能得以维持平衡,略有
结余。

  第八次,1980~1984年,省对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 5年”的体制,首先划
分县财政收支范围,按划定范围核定指标,收支相抵后,有结余上解给省,不足者由省给以补
助。本县是受国家补贴的县分,年补助定额为 362.2万元。对小型农田水利、开荒补助、抚恤
和社会救济、重大灾情照顾等,省给予专项补助,安排支出;对农业税欠收部分和执行国策性
质的支出,省给其它补助解决。这5年省给县各项补助达5 350.5万元,使本县各项经济及事业
得到较大的发展。

  第九次,1985年,适应改革新形势,省对县财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
的新财政体制。

  划分税种:按新税种划分中央、省、市县三级各自的固定收入、共享收入。涉及本县者,
即省将卷烟厂、拖拉机制造厂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 50%和本县全部建筑税拿走;将四
家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营业税交给本县。

  核定收支:即在确定收支范围和包干基数后,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时,市对县确定一个
上解比例;收入小于支出时,其差额部分,市对县实行定额补助。按新体制,市每年给本县定
额补助292.7万元。

  分级包干:即省包给市、市再包给县,一定5年不变。

  1985年,本县除省市给定额补助322.7万元外,专项补助达1 586.1万元,其它补助为1 074
万元,合计2 992.8万元,为前5年补助总额的1 55.93%,因而使本县财政才能维持“收支平衡,
略有结余”,各项经济建设与事业均有较大的发展。

  富锦县自1959年以来,在各次财政体制变革中,上解支出与国家补助收入对照情况见下表:

   1959年以来补助收人与上解支出对照表
   单位:千元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