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税务机构
第二章 税务
第一节 税务机构
清末富锦建具前,富克锦协领衙门没有佐领一员,征收土贡。建县后于宣统二年(1910年)
始设税捐征收局,直接隶属吉林省财政厅,首任局长曾继寿,经省财政厅直派本具任职,有10
名巡差,后增至20余人,主征国税,直接上解入国库。民国初期另设地方财务处,主征地方捐
税。具以下又在集贤、兴隆、新城三镇设国税分局;地方财务处下设集贤、新城、四区、三道
岗等四处捐卡,各捐卡没有稽查与巡差。
民国19年(1930年)具财务处所属捐卡归并国税分局(简称税卡),但仍各行其事,互不统辖,
归税捐局监督指导,
1932年后,日伪统治时期,富锦税捐局氏接归牡丹江税务监督罾统辖,具局设有:一科
(直接税)、二科(间接税)、三科(内勤),并载集贤、兴隆镇设国税分局两处,负责征收国税;
伪县公署财务科,负责征收地办各捐各税;县以下街、村公所设有财务系,在县财务科统辖下,
直接负责征收地方各捐各税以及各种摊派等。
1945年,本县懈放后,于是年12月间,在伪税捐局的基础上,留任部分伪职员,建立临时
税收机构,暂称富锦县税务局,办理税务行政,至1947年春,经合江省政府正式批准于本县成
立“合江第三税务分局”,下辖同江、抚远、绥滨 3个税所,分局设直税、贷税股,由省派来
前任局长肖甫年。
1949年,同江、绥滨并入富锦后,撤销合江第三税务分局,改组为富锦具税务局,保留同
江、绥滨二处税务所,又增设二龙山税务所一处,县局增没会计股,税政干部由1946年的16人,
增至53人。建国后贯彻实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凋整县局组织机构,设有直
税、贷税、地方税、计划、会计等5个股。
1958年。在调整县财政管理体制中,税务与财政合并,改组为县财政局,设税政股,至1961
年,财税又分开,恢复具税务局机构,县以下设绥滨、向阳川、花马、砚山等5 处税务所。1966
年,县财税机构再次合并,基层税务所全部撤销,改由税务干部包公社,征收各税。
在“文化大革命”动乱中,税务机构几经并撤改组。如曾并入财贸革命委员会、财税革命
委员会以及财政金融科等,大部分税务干部下放、插队、抽调和上“ 5七干校”等,打乱了税
收工作秩序,临时招雇代征员,协助征税,直至1972年,重新恢复具税务局组织机构,局内设
秘书股、税政一股、税政二股和计划股,复设二龙山、大榆树、砚山、花马、城关五处税务所。
1979年接管了设在本县境内原属建三江农场管理局所辖的七星、创业、大兴 3个农场税务
局,隶属富锦税务局,改设3个分局。1982年全县税务人员编制增至100人,新录用税工人员29
人,经 3个月的专业培训。充实局内各股及基层分局,是年撤销城关税务所,新设贸易市场税
务所。至1985年底,县税务局内设有:人秘股、总务股、税收股、计财股及教育股,下设第一、
第二、七星、创业、大兴等5个税务分局以及头林、向阳川、锦山、二龙山4个乡(镇)税务所,
全县税务系统人员编制达16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