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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制变革

第二节 税制变革




  富锦县开发较晚,清光绪年间,只有散居游猎在富克锦一带的赫哲人,每年定期向当地首
领和官府贡以人参、鹿茸、鱼兽肉及狐、貉、貂皮等土特产品,谓之“土贡”。因远隔内地地,
很少有货币流通,尚无捐税之举。

  宣统元年(1909年)建县后,始有国税、地方捐的征收,国税上解省府纳入国库,地方捐为
地方官署自行支配使用。

  民国初期,省对县实行包税制,开始统一田赋(亦称大租,属国税)。民国 2年(1913年)本
县始刨收地方捐(垧捐),相继援例呈请省府核准开征多种地方捐税,每歼征之初,均依据一定
的“用途分配”呈请捐目与捐率。自民国 2年起至民国13年先后援例呈准开征地方捐、公益费、
自治费等达20余种。

  1932年后,日伪统治初期。基本沿袭民国时期的旧税法,稍后始制定《国税与县税条例》。
其国税分:收益税(即所得税)、消费税和流通税三大类;县税课赋分:圆税附加捐、地捐、房
捐、户别捐、杂捐等,税与捐目达30余种。伪满康德8年至10年(1941 ~1943年)至康德10年,
太平洋战争暴发后,连续三次实行战时增税,增加税种,提高税率,截至1914年,归纳其税种
竟达34种之多,其中:消费税11种,流通税13种。税率成倍增加,至于地方捐税及各种名目的
摊派,尤其繁多。

  解放初期,基本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至1946年始相继开征营业所得税、货物税、商品
流通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及屠宰税等少数税种。

  建立新税制,1950年贯彻执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税收,建立新税制,中央各税
及地方各税14种,本县开征的有:货物税、工商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
税及车船使用牌照税等7种,不久又开征了棉纱统销税。

  建国初期的税收,是实行多种税多次征收的复税制( 即工商业的生产和销售环节上同时征
收货物税、工商业税及印花税等几种税多次征收)。

  修正税制,1953年以后,贯彻执行“保证税收,简化税制”原则,国家对原工商税制作了
若干修正,即:简并原征货物、工商营业及其附加、印花等税种为“商品流通税”,从产到销
一次征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其中部分税目(影、戏)改征文化娱乐税。并贯彻执行“公私
企业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原则,修正后的全国工商税计有12 种,本县开征的有9种。

  简化税制,1956年至1958年适应经济形势变化需要,在基本原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试
行”工商统一税”,其主要内容是:将商品流通、货物、营业、印花四税合一,即工商统一税;
将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独立税种为工商所得税;简“二征税办法和调整税率。

  1963年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相应改进征收办法。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至1973年贯彻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其基本精神是“保持原税负,合并税种,简化征
税办法”,其主要内容是:将原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
税合并为工商税,减化了税目和调整了不合理的税率。改革后的工商税种只有 9种,本县开征
的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及集市交易税
等,之后又作了一些修改与补充,1971年停征集市交易、牲畜交易及车船牌照税。

  新时期税制,1983~1984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两次对工商税全面改革,相应增加了
一些新税种,将国营企业原应上交国家财政的利润收入,改成若干税种向国家交税,新增加的
税种有: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以及房产、土地、车船使用、城
市维护建设等税种。本县1983~1985年开征工商税收的主要税种有:工商税、产品税、营业税、
增值税、工商所得税以及房地产、屠宰、交易等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