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种税率 一、民国时期税种税率
民国初期开征的主要税捐有:田赋(大租)、货物税、粮谷税、垧捐、房捐、牲畜捐及公益
费等,后来相继增加营业税、印花税、木石税、鱼税等。在地方捐中,“自民二始创收垧捐”
后,相继援例呈奉省府核准开征的又有粮捐、营业附加捐、店捐、旅客捐、饭馆捐、渡口捐、
脚行捐、车捐、船捐、屠捐、浴剃捐(澡塘与理发)、戏捐、妓捐、鸦片捐等达20余种。捐别与
捐率详见《民国17年(1928年)富锦县地方捐一览表》。
民国时期,田赋<大租)及垧捐为税捐征收之大宗,其赋则(税率):民国七、八年熟地每垧
大租(国税)吉大洋5角、小租(垧捐)吉大洋6角。领荒时每垧征吉钱(永衡官帖)9吊,6年内开垦
成熟地,每垧征收吉钱56吊250文,发给大照(地契),后即遵章交纳大租和小租。
民国11年(1922年)垧捐每垧征吉大洋1元5角(按用途分配;学费1角、警费2角、团费7角、
附团费5角)。民国17年(1928年)正税田赋每垧仍为吉大洋 5角,但又增加了正税田赋附征临时
军费大洋5角。
二、日伪统治时期税种税率
伪满洲国初期开征的税种:国税有粮谷税、货物税、木石税、矿区税、矿产税、营业税、
牲畜税、屠宰税、菸税、酒税、菸酒牌照税、麦粉统税、棉纱统税、印花税等(归税捐局征收);
地税、契税、典契税(归县财务科征收)。县税(地方捐税)有地捐、房捐、户别捐、木捐、车捐、
船捐、渔业捐、不动产取得捐、观览捐、鸦片栽培捐以及营业附加捐等,税与捐共达30余种。
1941年第一次战时增税,又增加了特别卖钱税、事业所得税、法人所得税、从量关税等;1942
年第二次战时增税扩设流通税、资本所得税、油脂税、清凉饮料税、交易税等;1943年第三次
战时增税,主要是提高了酒税、卷烟税、特别卖钱税等税率。国税及县税各税税率见表二。
表一
民国17年(1928年)富锦县地方捐一览表
民国17年6月
续表
表二 富锦县伪满初期主要税目与税率
三、新中国的工商各税
(一) 工商税
工商税是在工商统一税的基础上,演变改革后的新税种。对一切从事工商业的经营单位和
个人,就其产品或业务收入进行征收的一种税,其具体征收范围包括:工业、交通运输、农林
牧水产采购、商业零售及服务等。采取比例税率,共分四大类,10余个税目。详见附表一:寓
锦县工商税税率表。
1984年经改革又依不同征税对象,将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并
调整了税率,改进了征收办法。
(二)工商所得税
原为工商业税的一部分,1958年税制改革成为独立税种。对从事工商业经营单位和个人,
就其利润所得进行征收的一种税。1956年以前其税率不分行业均实行21级金额累进税率征收,
至1963年则实行“区别对待,区别计征”的新规定:
1.个体经济的所得税,实行14级金额累进计征。最低一级税率为7%,最高一级税率为62%。
(详见附表二)
2.合作商店的所得税,实行9级超额累进征收办法,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250 元以下)
税率为7%,最高一级(所得额超过2万元)税率为60%。
3.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实行8级超额累进的征收办法,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
存300元以下)税率为7%,最高一级(所得额超过8万元)税率为55%。
4.供销合作社则按39%的比例税率征收,县以上供销社从1966年起曾改为上交利润。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附属的运输队、修配厂、宾馆、饭店、招待所全年利润超过 3 000
元的,按金额20%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3 000元以下者免征。
1993年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对营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按实现利润 55%固定比例交纳,
有盈利的小型企业则按 B级超额累进计征(详见附表三);饮食服务、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
待所,按15%交纳所得税。
表一
富锦县工商税税率表(主要税目)
续表
表二 富锦县个体经济所得税十四级金额累进税率表
续表
表三 富锦县工商所得税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三)其它地方税与契税
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以及牲畜交易税等,均属独立税种,
这些税收属于地方财政固定收入,故又称地方税。1984~1985年,又相继增设国营企业奖金税
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奖金税;1985年国家又规定对商业企业开征批发营业税,均属地方税收。
屠宰税,1950年12月,国家颁布《屠宰税暂行条例》规定:居民自养自宰自食牲畜肉免税,
其外凡属屠宰场、国营公司、供销社及其它屠宰业等所宰牲畜,一律按从价8%的税率征税。1961
年农村屠宰税实行定额征税办法:猪6元、羊1.5元、牛8元、马骡驴5元。年节实行减税( 如生
产队自养自宰自食猪每头减2元,社员减 1元,平时宰猪不减税)。1977年屠宰税原则规定从价
计征,税率为4%,为简比手续,仍改为固定税额征收,每头猪3元,羊每只0.5元,菜牛等大牲
畜每头5元。
城市房地产税,本税只在县城中于1954年开征,分九类九级,至1957年改划为六类五级,
房产税率为1.2%,地产税率为1.8%。
集市交易税,1962年开征,全国统一规定的的征税产品有:家禽、蛋类、家畜、肉类、干
鲜果品、土特产品及家庭手工业产品等7大类,其税率按产品不同分别为5、10、15%三种,1965
年停征。
牲畜交易税,按成交价格征税,税率为5%,1965年11月曾暂停征,至1983年恢复征税,其
税率仍为5%。
车船使用牌照税,按车船种类大小、载重量及使用性质,实行定额征税。1965年实行自行
车牌照税,每台定额征收 2.4元,1980年停征,载重汽车按车辆净吨位、船只按载重吨位为计
税标准,税率为3%。
契税,分买卖契、典契、赠与契三种。买卖契从价征收6%、典契税征收3%、赠与契税按现
值征收6%。
(四)印花税与特种消费行为税
印花税,本税种在民国时期早已施行,并曾设有专门办理与检查印花税兼事宜的机构。于
民国19年(1930年)设有吉林全省印花税驻富锦办事处,并在新城、集贤、兴隆镇设三个分销处。
民国21年(1932年)“奉哈埠印花总处电”原驻富锦印花税办事处,由县政府接办,成立富锦县
印花处,伪满时期仍殉为国税流通税中的一个税种,仅伪康德 3年(1936年)度“岁销印花税票”
(印纸)收入达36 090元(伪国币),占全县年度捐税总额的12.9%。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12月国家颁布《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因商事买卖及产权所
形成的凭证,按不同税率在凭证上贴用印花票的形式征收。印花税票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监制,
下发地方税务机关或委托银行、邮局等销售。共有25个税目,主要的有:发货票、银钱收据、
资本营业账簿、账单以及买卖、借贷、抵押等契据,依其性质分别按凭证金额比例贴花或按件
定额贴花。比例贴花税率分别为1/万、3/万及3‰,定额贴花税额分别为 2分、5分、2角及5角。
印花税涉及面广,但其收入不多,1953年税制修正后,大部分并入其它有关税种内一并征收,
至1958年税制改革后,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内,此税种即行消失。
特种消费行为税和文化娱乐税,1951年1月,国家颁布《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
“特种消费行为”是指当时高于一般生活水平的消费,如电影、戏剧、舞场、筵席、冷饮、旅
馆等。建国初期征收本税,从价计征,由消费者负担,营业者为代征义务人。其税率依其不同
消费行为,分别为5~50%。1953年税制修正后,其中筵席、冷饮、旅馆项日并入工商税,其余
改征“文化娱乐税”,至1956年国家正式颁布《文化娱乐税条例》,纳税人改为经营电影、戏
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等的文化娱乐企业,其税率按企业所在地人口划分五级,其中:
电影按收费金额课税5~25%;其它为2~10%。1961年本县执行的是丁级,电影10%、戏曲 4%,
农村电影放映队则一律免征。1966年6月停征文化娱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