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税收 一、解放前的税收
民国时期,在地方税捐收入中,田赋(大租)与垧捐为其大宗。据民国 6年(1917年)县财务
处档案记载:“查富锦警学两政经常费用全恃垧捐为收入之大宗,民二(即民国二年)创收,为
数有限,民国三年征捐时值清丈,随丈随查随附填小票,定於换照时一并收齐。”民国9年(1920
年)本县已垦熟地5.2万余垧,每垧征收团费15吊,实收55万余吊(吉钱);警学垧捐10吊,共收
12万3 600百吊。民国期间几个年度的地方垧捐征收情况见附表一。
田赋(大租)的征收,民国17年档案记载,全县应征地亩:民地大租88 080垧;旗地 6 206
垧,每垧赋则大洋5角,应征大洋47 143元,是年实征大洋24 665元,占应征额的52.3%,因之
积年灾缓民欠地亩税额累年增加。直至民国20年(1931年),曾奉吉林省府核示“豁免民国16年
以前五十亩以下陈欠租赋,此项垧捐亦随同大租一并豁免,县府以布告周知各区。”民国13年
(1924年)以来全县田赋实征情况见附表二。
民国17年(1928年)起又有正税田赋附征临时军费之举,其赋则民地与旗地均附征大洋 5角,
并按月通过永衡官银号富锦分号及时上解省财政厅。仅据民国17年12月至民国19年 7月的不完
整统计,富锦县16个月上解省府田赋附征临时军费大洋66 980元,民国20年(1931年)又上解附
征军费26 434元。
民国 7年(1918年)工商各税征收情况及民国19年(1930年)地方财处18种地方捐实征情况,
分别见附表三及附表四。
民国20年(1931年)以后及伪满初期几个年度的国税与县税(地方捐)征收情况见附表五、六。
表一 民国期间富锦县几年度垧捐实征情况统计(整理表)
单位:大洋 元
表二 民国期间富锦县几个年度田赋(正税)征收情况统计(整理表)
单位:大洋
续表
附注:民国18年 9月档案载赋税提留分成比例:县应提留五厘旗租经费、一成五滞纳费、
三成五滞纳工料费、五厘征租经费、百分之四的契税催征费和一成五契纸经费,为地方财政
收入。
表三 民国7年富锦县工商各税征收情况统计
注:据伪满满铁株式会社总务部调查课资料《松花江沿岸地方经济事情》所载整理。
表四 富锦县地方财务处民国19年度地方捐征收统计
续表
表五 民国伪满时期富锦县几个年份国税收入表
单位:元(伪币)
续表
表六 民国伪满时期富锦县几个年份县税收入表
单位:元(伪币)
续表
二、解放后的税收
(一)工商各税
1945年 8月富锦解放后,为维持地方开支,即临时开征了部分工商业税,开征的税种有:
营业所得税、酒税、卷烟税、叶烟税及各税附加捐,1945年9月至1946年5月,总计征收伪国币
617 384元。1946年各项税收,据《富锦县政府三十五年度各种收入决算》统计,各项捐税征
收总额为东北币1995.5万元,其税种税目(包括地方捐达20余种)主要的有:营业税征收 489.5
万元;面粉税895.1万元;粮谷交易税258.2万元;屠宰税26.6万元;特产税32.1方元。
1947年1~10月份决算:工商税征收总额为8 181万元(东北币),其中主要税种有:营业税、
制造税、面粉税、粮谷交易税、鱼税及屠宰税等。至1949年全县工商税征收总额达到东北币13 775
万元。
1950年贯彻执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建立新税制以后,本县历次税制改革各时期的工
商税征收情况分别见附表一~五。
表一 富锦县1950~1957年工商税征收情况统计
单位:人民币元
续表
表二 富锦县1958~1965年工商税征收情况统计
单位:元
表三 富锦县税务局1966~1912年工商税征收情况统计
单位:元
续表
表四 富锦县税务局1975~1982年工商税征收情况统计
单位:元
续表
表五 富锦县1985~1985年工商税征收情况
单位:千元
(二)公粮与农业税
富锦解放初期,为适应“建军建政”需要,于1946年1月,富锦专员公署(下江行政督察专
员公署)决定,首次开征民国34年度(1945年)“建国公粮”。按已垦土地每垧征粮60市斤(以小
米为标准粮 ),自耕农由业主负担;出租土地由业主负担三分之二,租户负担三分之一。是年
共征收公粮 2 808 111市斤。之后按合江省政府历年征粮规定,每年分夏征与秋征进行:1946
年夏征完成 3 557 966市斤的小麦征收任务,秋征完成13 997 223市斤的大粮征收任务。1947
年贯彻实行负担公平合理的征收政策,夏征以实种小麦土地面积为征收依据,以土地等级确定
标准产量,以产计征,其征收率平均为 22%,在同一土地等级标准产量中,确定简便的累进率
即:富农按26%;中农 22%;贫雇农18%的征收率征收之。秋征则按大田总面积计征,平均征收
率为17%,贯彻执行”照顾基本群众,勤劳致富,合理负担”的原则,最高不超过20%,最低不
低于10%,每垧大田同时征收谷草40斤,并规定免征点为每人不足二亩地者免征。
土地改革后,公粮计征办法由高额累进税率改为比例税率,按平均产量计征,并规定对烈
军属、鳏寡孤独予以减免以及实行新开荒、拣撂荒免征的奖励政策等。1948年本县小麦歉收,
是年麦征在保证支援前线供给及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下,据丰歉不同情况,采取了征、减、免
办法进行征收,定出常产,照顾灾情,每垧不足350市斤者免征,350 ~500斤征5%,500~600
斤征6%,600斤以上征10%。秋征按大田平均产量 20%征收。1945、1946年度建国公粮实征情况
见附表一、二。
建国初期,贯彻执行《东北区公粮征收暂行条例》,为鼓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以利农业
生产的发展,开始按土地常年产量,依规定的征收率计征公粮负担,鼓励勤劳致富,不论耕作
优劣,实际产量高低,均按常年产量计征。
1951年贯彻执行《全国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实旄纲要》及《东北区统一整顿农业税土地等
级实施方案》。本县于1952年完成“查田定产”工作,统一建立了“农业税土地等级登记台帐”,
在查田定产的基础上,贯彻“种多少地,应产多少粮,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
公平合理,鼓励增产的负担政策。其征收率由1949年的20%,调整为23%,并规定:“农业税指
标应稳定在1952年实际征收的水平上,不再增加”的稳定负担政策。1954年正税附加8%,至1956
年农业税附加(即自筹粮)增至16%。
1958年国家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全国统一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和
灾情、社会、机动三种减免政策,统一规定灾免级距及耕畜、种幼畜优待奖奖励政策等。在征
收办法上还规定:以粮为主,先征后购,作价标准以一等高粱牌价计算。是年本县进行一次常
年产量调查与调整,较1952年产量虽有提高,税率则由23%降到19%。
1961年进一步调整农业税负担,常年垧产由3 200斤,调低为2 865斤,调降 10.4%,税率
由19%,调降至13.5%,附加由12%降至10%。1962年农业税附加收入实行三级比例分成即:省二、
专区三、县五。
1963年,农业税正税除继续贯彻“依率计征,依法减免”政策外,对于正税附加以农业税
总征收率不超过农业正常总收入的15%为限;对个体农民区别对待,加成征收,即实行 1—5成
加成征收;按规定分得的自留地和依法小开荒及职工宅旁隙地免征农业税;新开荒地免征三年。
是年起改变过去征收实物办法,采取“以粮顶交,以款结算”,蔬菜专业区或征大于购的生产
队,可征收一部分或全部代金。
1979年,国家为减轻农村税收负担,农业税改行“起征点”的计征办法,以生产队为单位,
人均口粮在起征点以下者,免征农业税。其起征点口粮标准是:旱田区每人平均自产口粮 300
斤;水田区400斤:水旱兼种区350斤为起征点,以下则为免征单位。1980年省又规定了人均收
入起征点(指集体分配中得到的收入)即:旱田区人均收入在50元以下;水旱兼种区55元以下;
水田区60元以下者免征当年农业税。因灾歉产交税有困难的,给予不同程度的机动减免。1983
年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停止“起征点”办法,同时恢复“常实产对照”的灾情减免办法。
至1984年农业税的征收则实行“分等定率,重点照顾”的政策,并建立了农业税滞纳金制度。
1985年,进行农业税征管工作改革,实行“乡镇征管,村屯征收,任务包干,乡镇长负责
制”。一改过去由县统管为乡镇征管,简化二手续,减少环节,就地征收,并贯彻执行新的减
免办法。灾免分三等五级(特重、重、轻三等);社会减免主要照顾承包户中有纳税义务的鳏寡
孤独、老弱疾残、军烈属及五保户等,在生产生活上有困难者。
建国以来,历年农业税征收完成情况见附表三;农业税税率及附加、减免变化情况见附表
四;农业税灾情减免级距及三等五级减免率分别见附表五、六。
表一 1945年公粮征收统计
单位:市斤
附记:本年度首次征收“建国公粮”,其中直接运往合江省政府小米、苞米、高粱及面粉
等503 560斤。
表二 富锦县政府1946年公粮征收统计表
单位:市斤
表三 富锦县历年农业税征收情况
单位:原粮吨
续表
注:1.1957年以前含同江、绥滨地区数字;
2.实征合计中含正税附加自筹粮。
表四 农业税税率及附加、减免变化情况
续表
表五 农业税灾情减免级距表
表六 三等五级灾情减免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