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第三章 金融
第一节 机构
一、钱庄、当铺
富锦县金融业的兴起,早在民国初期,除较大商号兼营“钱桌”外,私营的钱庄即有:德
顺昌钱庄(业主王廷臣,资本8 000元);德兴润钱庄(业主沈明甫,资本6 000 元)两家。民国8
年之前,最早开设的典当业有:永茂当铺(业主林辑五,资本3万元)和公益昌当铺(业主李荫棠,
资本1万元),其典当期均为6个月,月利为5分5厘。迄至伪满康德2年(1935年),县城中已有三
家当铺:永茂当铺兼营金店,资本为18 000.从业人员20余名;义泰当铺,开设于民国14年(1925
年),合股经营,资本为2.4万元,从业人员20余名;义泰当铺,开设于民国14年(1925年),合
股经营,资本为2.4万元,从业人员10余名;永恒当铺,开设于伪满康德2年(1935年),资本为
1,5万元,从业人员8名。典当期均为18个月,利息3分,其抵放款额,均在抵押品价值的五成
以下,过期死当,抵押品变价处理。也是取得高额利润的重要手段,故俗语有“要想富开当铺”
之说。直至1945年解放前夕,本县尚有一家官办的大兴当铺,解放后典当业即告消失。
二、官银钱号、私营银行
民国 9年(1930年)之前,吉林殖边银行即在本县设有临时分支机构,经理人员段季璞,拥
有资金20万元,主要业务是以土地为典押进行贷款,典一期为三年,押一期为一年。至民国15
年(1926年),吉林督军署始正式于本县派设吉林永衡官银钱号驻富锦分号,其主要业务:一是
及时上解本县收入的税款;二是办理汇兑和放款。首任经理赵冠辅,有办事人员 4名,1931年
增至8名。
民国16年(1927年)哈尔滨交通银行亦曾在本县设了分支机构,主要办理汇兑和放款业务,
后于1929年撤回。
日伪统治时期,本县私营银行,先后开设四处:有德发银行(外地资本家分设)、德泰银行
(原称‘中泰’)、福德银行(由钱桌发展成银行)、三江银行(为本县资本家集资)。这些私营银
行办理的主要业务是:存款、放款和汇兑。前三家于1945年 8月,自行关闭,而三江银行则延
长至1946年才撤销。
三、伪满洲中央银行富锦支行
1932年5月,日军侵入富锦,7月设满洲中央银行富锦支行,接收了原吉林省督军署永衡官
银钱号富锦分号。伪富锦支行下设:国库、存款、营业、出纳、汇兑、总务 6个系,建行时有
20余人。至伪满康德 8年(1941年)满洲中央银行富锦支行改为“兴农金库”,之后人们均习惯
蔑称之为“坑农金库”。
四、人民金融机构
(一)中国人民银行富锦县支行
1946年初,富锦专员公署(下江行政专员公署),经省政府同意,临时设立下江地区人民银
行,在此基础上,于是年 8月正式成立东北银行富锦支行,建起本县第一个人民金融机构。东
北银行哈尔滨分行派任闫孝先为富锦支行首任行长。1949年7月改称“东北银行富锦办事处”,
始设业务、农贷、出纳、总务四个股,后调整改组成为:营业、会计、农金、出纳、秘书等五
个组,另设保险代理处。人员由建行时18人,增至35人。
1951年4月1日,全国各地银行机构,均改称中国人民银行,原“东北银行富锦县支行”亦
改称为“中国人民银行富锦县支行”,下设贷管、农村信用、会计、出纳、业务、秘书六个股
和一个保险代理处,职工人数达86人。
1952年撤销保险业务,增设计划、信贷股,至1957年又增设储蓄股,至此人民银行内部机
构设置基本完型,分设七个股:人事、秘书、信贷、贷管、会计、出纳、储蓄等( 人民银行与
农业银行合署办公时,曾增设农业信贷股和信用合作股)。1961年人员编制增至152人。
1980年,第三次恢复农业银行机构,人民银行人员减少至 115人,农村金融工作及其基层
组织,均移交给农业银行。1984年又成立工商银行,原人民银行业务大部分交工商银行办理,
人民银行主要业务负责全县金融政策监督检查指导工作。1985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富锦县支行有
职工31人。
(二)中国工商银行富锦县支行
1984年由人民银行分出单设工商支行。至1985年人员由建行时138人,增至154人,支行下
设工业、商业、技改等信贷股,以及计划贷管、人事、秘书、会计、出纳等殴,城镇还分设办
事处及储蓄所等5处。
(三)、中国农业银行富锦县支行
1955年11月,为发展农村经济,迎接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到来,正式成立农业银行。原人民
银行所属农村营业所、信用社全部移交给农业银行。支行内设:人秘、会计、农金、信用合作、
国企等五个股,包括基层营业所共有职工84人。1956年下半年撤销农行机构,全部业务又并入
人民银行。
1964年第二次恢复农业银行机构,至1965年10月再次撤销农行机构,复并入人民银行。
1980年 1月,适应新时期农林金融事业发展,加速实现农业现代化,第三次恢复中国农业
银行富锦支行机构,支行内设:人事、秘书、信用合作、社企、国企、农金、会计、计划、拨
款等九个股,包括基层办事处、营业所全部职工,到1985年底达 287人,其中:在农村工作的
职工为1 29人。
(四)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富锦支行
1956年始设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富锦办事处。当时负责管理富锦、绥滨、同江、抚远四地的
基本建设投资与拨款业务。1959年以后至1964年,同江、抚远、绥滨各县先后分出,另设建设
银行机构。1972年建行富锦办事处更名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富锦县支行”,设有拨款、会计、
人秘等专职人员,负责办理基建拨款、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和管理基建资金,进行基建财
务监督等工作。
1984年又在本县境内增设建三江支行。1985年县建行共有职工15人,建三江支行11人。
(五)银行基层办事处、营业所
县人民银行较早设立基层分支机构,早在1951年4月于绥滨设银行营业所一处,相继于1953
~1954年,又增设二龙山、同江、花马营业所三处,至1956年基层营业所达9处(即:绥滨、二
龙山、同江、花马、绥东、二九○、长安、砚山、大榆树营业所)。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农村营业所发展至15处,每处有职工5~7人。1964年富、绥分县,
将绥滨地区六个营业所划为绥滨县支行。是年恢复农行,人民银行只保留向阳川、花马两处营
业所,其余移交给农行。
1969年后适应兵团农场发展需要,先后在七星(25团),大兴(57团)、前进(60团),看今朝
(62团)和换新天(61团)建立5处人民银行农场营业所。至1971年兵团建立六师支行(建三江支行),
5处农场营业所划归建三江支行。1974年建三江支行撤销,改组为中国人民银行富锦支行建三
江办事处,下属5个农场基层营业所。
1977年1月,原62团和60团营业所,分别划给饶河与同江县支行领导。
1980年,第三次恢复农行,全县20处原属人民银行富锦支行的基层办事处和营业年,全部
划归农行领导。
(六)农村信用合作社
1951年起,实行国家银行与信用站相结合,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首
先在富锦镇供销社办起第一个“信用部”,到1953年末已发展四个信用社和四个信用部。1956
年,在农业合作化高潮中,全县已有信用合作社36处,达到乡乡有社。每个信用社有工作人员
2~3人,开展了农村存款与贷款业务,活跃了农村经济。在发展信用社的同时,各生产大队还
建了信用社,代办信用社的存取业务,方便了群众。
1958年,实行基层银行营业所与信用社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套账”,“单独核算,
自负盈亏”,之后又正式增配了信用工作干部。直至1985年全县共有乡(镇)信用合作社18处,
信用站390余处。
(七)保险公司
富锦县保险公司始建于1952年1o月,之前本县保险业务由人民银行代理。公司设有农保、
财保、计划、人秘四个股,职工24人。
1958年停止办理国内保险业务,县保险公司撤销。直至1981年 5月,又恢复保险公司机构,
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富锦县支公司,’下设业务、理赔、秘书、合计等四个股,人员编制14人,
到1985年底,已有职工25人。
(八)信托公司
适应新时期,搞活经济和筹集四化建设资金的需要,在人民银行直接领导下,于1980年10
月,建立了富锦县信托公司,主要开展信托存款、信托贷款及委托收款三项业务,至1982年停
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