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信贷 解放前,富锦除钱庄、当铺和较大商号,多以高利贷进行放款外,于民国初期,吉林殖边
银行驻富锦分支机构,曾以土地典押进行贷款。民国15年(1926年),吉林永衡官银钱号富锦分
号设立后,亦办理放款业务,官银号放款月息为1分8厘,但主要贷款对象为少数资本家开设的
大商号,而资本家则利用此贷款,在青黄不接时向农民“批粮”,或以月息五分的高利率转贷,
转手牟取高利。民国19年(1930年)吉林省库拨出10万元的农商贷款,其中:商业贷款 4万元,
以房地产为抵押;农业贷款6万元,按地照每垧贷给6角5分,5年还清。1930年吉林官银钱号筹
款40万元,为接济富锦、同江等七县,因在中东路事件中,地方遭受损失贷款,农商户月息六
厘,五年还清。
1931年吉林省府训令规定:“贷款月利率不得超过二分五厘”,实际当时贷款月息仍在 4
至5分,政府明令亦未能制止高利贷的发生。
日伪统治时期,康德8年(1941年),伪兴农金库,扩大放款业务,增加抵押贷款(主要以房
地产作抵押),至1945年本县解放前夕,由伪兴农合作社办理的抵押贷款金额累计达伪国币166
万元,其中:工商贷款78万元、农业贷款88万元。
解放后,富锦下江银行1946年曾为筹集农业贷款基金,组织回收伪满兴农合作社这笔贷款,
结果只收回工商贷款37万元,其余均未能收回。
1946年 8月,东北银行建立伊始即对城镇手工业者、小商业者、小作坊和渔民进行小额贷
款,以支持其恢复与发展生产,以后逐步对工业、商业、农业开办了贷款业务。
一、工业贷款
解放前本县地方工业基础簿弱,解放后,党和人民政府积极发展地方工业。1952年贯彻
“优先发展地方国营工业”的方针,开始对工业企业贷款。首先对本县由小铁炉发展起来的机
械工业——利民铁工厂,贷款42万元,生产犁、铧,供应农业急需;对发电厂贷款 2万元,修
复线路、机器设备,供应生产及照明用电;相应对制粉、油米、制材及被服等工厂企业贷款21
万元,解决其原材料储备与生产急需;并对手工业小作坊等贷款,发展小农具的生产。
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重点支持国营工业的发展。1955年国营工业贷款由
1952年的65万元,增加到122万元(其中:机械工业32万元,占26.2%;电力工业5万元,占4.3%;
轻纺工业25万元,占20.5%;其它工业60万元,占49.2%)。集体工业贷款2万元。1956年在社会
主义改造高潮中,支持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解决资金困难,贷款13万元,为1952年手工
业贷款1万元的13倍。
1958~1962年,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本县工业发展迅速,银行贷款有力地支持了一批新
兴的工业企业。1961年工业贷款总额达834万元,其中:国营工业801万元,占 96%;集体工业
33万,占4%,促进了本县工业的发展。
1963~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改善农、轻、重比例失调的状况,本县纠正1958年以
来,对钢铁工业与机械工业贷款“充分供应”和“敞口花钱”,占用资金过多的现象,加强了
贷款的计划管理,限期收回过多挤占挪用的银行贷款,发挥企业自有资金潜力。工业贷款总额
到1963年压缩至293万元,以后逐年下降,1966年为121万元。
十年动乱期间,又曾一度放松贷款管理,工业贷款又有较大增长,到1975年上升为 956万
元,较1966年增长了 6.9倍。致使本县一些工厂企业,盲目生产,产品积压,企业亏损逐年增
加,重蹈1958年“大跃进”的旧辙。
1977年,实行新的工业企业贷款办法,加强贷款管理,进行了工业企业清产核资,挖掘企
业内部潜力,贯彻执行“贷前调查、贷进审查、贷后检查”的做法,把贷款用到刀刃上。在本
县39户工交企业中,核定了流动资金定额,划定定额贷款。
1977~1982年,工业贷款主要帮助企业挖潜革新,技术改造,搞活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重点管好用好国营企业中短期设备贷款:如支持县啤酒厂添平补齐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增加
生产能力,先后发放设备贷款68万元,使该厂扭亏为盈;为重点搞活本县机械工业生产,择优
扶植本县最大的一户企业——拖拉机制造厂,1981年贷款200万元,年产小型四轮拖拉机800名,
当年盈利8万元,扭转了多年来的亏损局面,1982年该厂年产小拖2 000台,实现利润24万元。
全县机械工业贷款由1982年的101.3万元到1985年增至1 387.9万元,增长12.7倍,占工业贷款
总额的39.7%;全县支持集体工业企业生产贷款由1982年的49.9万元,到1985年增至7 449万元,
4年增长13.9倍。
198"5年工业贷款总额达到4 983.3万元,为1952年贷款总额的75.5倍,其中:国营工业企
业贷款4 177.3万元,占83.8%;集体工业企业贷款804.9万元,占16.15%;个体工业贷款1.1万
元,占0.02%。
建国以来各时期主要年份工业贷款分类情况,见附表一。
1981~1985年,工商银行先后发放的其它工业、国营企业、商办工业以及节能等几项中短
期设备专项贷款,详见附表二。
表一 富锦县建国以来各时期主要年份工业贷款分类情况
单位:千元
续表
表二 富锦县工商银行198]~1985年专项设备贷款情况
单位:千元
二、商业贷款
1949年,银行为支持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开始发放贷款一万元,至1952年供销社贷款即增
至23万元。
1951~1952年,国家银行为优先保证国营经济与合作社经济的发展,商业贷款成倍增加。
重点支持了国营百货、纺织、食品、煤建、粮食、土产等公司以及城乡供销合作社等进货、收
购粮食与土持农副产品资金的需要,1952年商业贷款总额达 960万元,其中:地方国营商业为
404万元,占42.1%;粮食533万元,占55.5%;供销社23万元。占2.4%。
1953~1957年,第一个 5年计划期间,为扩大城乡物资交流,促进国、合商业进一步发展,
5年间商业贷款总额达6 277万元,年平均1 255.4万元。其间最高年份1953年为1 739万元,其
中:地方国营商业568万元,占32.5%;粮食1 114万元,占61.1%;供销社57万元,占3.3%。
1958~1962年,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为适应“总路线”、”大跃进”形势需要,银行商
业贷款曾贯彻执行“资金供应,满足需要”和“进多少贷,即给贷多少钱”等,因而 5年商业
贷款总额猛增至13 276万元,年平均达2 655.2万元,较“一五期间”平均增长1,15倍,其间
最高年份1959年为2 923万元,为1953年的1,68倍,其中粮食贷款有为大宗,占商业贷款总额
的48.1%。
1962年以后,贯彻落实国民经济调整八字方针和《银行工作六条》决定,加强信贷管理监
督,计划贷款,使商业贷款趋于下降,1964年压缩到1 550万元,较1959年下降47%。“文化大
革命”期间,商业贷款又逐年增高,到1975年上升为8 169万元。
1966~1970年,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5年商业贷款总额为19 413万元,年平均为3 882.6
万元,较“二五期间”平均曾长 46.2%;1971~1975年,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五年商业贷款
总额为22 360万元。年平均为4 472万元,较“三五期间”平均增长15.2%。
1976年以来,商业网点增加,社会购卖力日趋旺盛,市场商品需求量扩大,商业资金需要
也日益增长。1976~1980年,第五个五年计划期间,五年商业贷款总额达34 594万元,年平均
为6 918.8万元,较“四五期间”平均增长54.7%,其间最高年份1979年贷款总额为 8 833万元,
其中:地方商业贷款1 339万元,占15.16%;粮食贷款6 411万元,占72.58%;供销社贷款 781
万元,占8.84%。
1981年以来,为进一步加强商业贷款管理,摸清本县商业流动资金占用情况,正确处理与
解决供、销、存的矛盾,对重点商业网点进行了调查摸底,在“开放、搞活”方针政策指引下,
适应新时期经济形势发展、经济改革的需要,商业贷款逐年在增加。
1981~1985年,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商业贷款总额达到75 438万元,年平均为15 087.6
万元,较“五五期间”年均增长118%,其间1984年各项商业贷款达历史最高峰,商业贷款总额
为19 402.3万元(不包括农行办理的国营农办商业、乡镇商业企业等贷款),较1981年商业贷款
增长1.74倍,较1952年则增长10.2倍。其中:地方国营商业贷款为1 842.5万元,占 9.5%,较
1952年增长3.56倍;粮食贷款15 360.1万元,占79.92%,较1952年增长18.8倍;集体商业贷款
为259.6万元,占1,34%;供销社贷款1 293.1万元,占6.66%,较1952年增长46.2倍。
建国以来各时期主要年份商业贷款分类情况统计见下表:
表一 富锦县建国以来各时期主要年份商业贷款分类情况统计
单位:千元
附记:1.表中1981~1985年 9、10两项贷款系由农行办理,其余均为原人民银行、工商行
办理的贷款项目;
2.1985年预购定金贷款项目中,含农行贷给商业、供销、粮食部门收购农副产品贷款11 283
万元;
3.1981~1985年国营农办商业、乡(镇)商业企业等贷款项目,均统计在农行贷款中,见另
表。
三、农业贷款
1947年,东北银行富锦支行,即以贷现折实的办法,开始对翻身农民进行贷款,1951年改
为贷现收现,贷实收实的办法。为支持个体农民走上互助合作道路,恢复发展生产,对本县一
万余农户贷款达22万元,以实物(如小麦、大豆优良种子、新式农具和马匹等)贷给农民,解决
了生产急需。
1954年,本县建起557个初级农业社,为支持巩固农业社的发展,贷款达217万元,较1951
年增长10.2倍。1956年在向高级社发展中,农业贷款总额达到749万元,为1954年的3倍多,占
银行贷款总额的39.1%。
1953~1957年,“一五期间”,五年农业贷款总额为2 294万元,年平均为458.8万元。
1958~1962年,“二五期间”,五年农贷总额达7 71 6万元,年平均为 1 423.2万元,较
前期年均增长210.2%。1962年,为解除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带来的困难,银行投放了大量资金,
农业贷款高达1 882万元,其中:贷给农村社队 992万元,占52.7%,主要解决社队生产设备、
生产费用及灾区社员口粮贷款等;贷给国营农场890万元,占47.3%。
1963~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 3年农贷总额2 097万元,年平均为699万元,较“二
五期间”年均下降了 50.8%。而在1964~1965年,国家为彻底解决三年自然灾害给农业造成的
困难,先后共豁免拖欠的农业贷款达91 8万元。
1965年,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原则,强调“有借有还”,克服“重放
轻收,只放不收”的现象,积极改进农贷工作。
1966~1970年“三五期间”,农贷总额为1 718万元,年平均为343.6万元,较“调整时期”
平均下降50.9%。
1973年,实行《农村人民公社贷款办法》,重点支持社队进行农业技术改造,加速农业机
械化和农田水利建设,由此是年较1972年增加农贷90万元,以后逐年有所增加,到“四五期间”
1975年达到538万元,5年贷款总额1 863万元,年平均为372.6万元,较“三五期间”年均增长
8.4%。
1976~1980年“五五期间”,农业贷款总额猛增至7 129万元,年平均1 425.8万元,较前
期年均增长282.6%,其中:1979年、1980年农业机械化专项贷款分别为645万元和538.8万元。
1981~1985年“六五期间”贷款总额达到34 247万元,为前期总额的4.8倍,年均贷款6 849.4
万元,较前期年均增长380.4%,其中:1981~1982年,仅支持农村社队生产及设备贷款两年投
放2 905万元;社队开荒贷款833.6万元;社队农机专项无息贷款 708.7万元;此外还有支持社
队企业生产设备贷款达761.8万元。
1983年,农业贷款中增加了承包户贷款163.5万元。
1985年,全县由农业银行办理的农业贷款总额(除国营农企事业贷款外)已由1981年的2 190.8
万元,增加至4 520万元,其中:集体农业贷款为994.2万元,占 22%;承包户(包括家庭农场)
贷款为2 856.7万元,占63.2%;支持乡镇企业贷款669.1万元,占14.8%。
农业贷款中,历来国营农业占很大比重。1952年全县 4处地方国营农场贷款12万元,占当
年农业贷款总额的33.4%。1956年在七星岗创建大型国营农场(1979年改属生产建设兵团),至1
962年9个国营农场贷款达960万元,占农贷总额的51%。
1970年以后,为支持国营农场的工商供销企业进行贷款,到1979年此项贷款达 489万元。
1981~1985年国营农企事业贷款总额由2 468.3万元增至5 598.4万元,占农业银行纯农业贷款
总额10 118.4万元的55.33%。此外支持农办工商企业贷款由1981年的49 ,8万元增加到1985年
的1 268.7万元。国营农办企业中短期设备贷款由1981年的7 252万元降至1985年的 2 186万元,
1985年支持家庭农场贷款653.7万元。
建国以来全县各时期农贷增长情况及1981~1985年农业银行各项贷款情况分别见表一、二。
附:建国以来历年银行发放各种贷款情况综合统计(表三)
表一
各时期富锦县农业贷款增长情况统计
单位:千元
表二
1981~1985年富锦县农业银行各项贷款统计
单位:干元
续表
四、信用社存贷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调剂农村金融的纽带,打击农村高利贷的有力组织措施,对吸收农村闲
散资金,占领与活跃农村金融阵地起了积极作用。
自1951年建立第一个信用部起,至1956年全县乡村普遍建立信用社后,加入信用社的农户
达23 976户,占农户的59.4%,入社股金达13.6万元,当年即放贷款86万元,吸收闲散资金276
万元。
1958年全县18个信用社即积累资金151万元,信用存款达1 470万元,至1980年全县信用社
自有资金已达到206万元,年末各项存款余额为1 768万元,198年增至2 699.5万元,近五年即
增长了52.7%;各项贷款由1980年的257万元,到1985年增至1 149.9万元,五年增长347.4%。
1980~1985年全县信用社存贷款情况详见下表:
1980~1985年信用合作社信贷情况
一、存款 单位:千元
续表
注:1981年自有资金2 061千元
二、贷款 单位:千元
表三 富锦县建国以来历年银行发放各种贷款情况综合统计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