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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保险、信托

第五节 保险、信托




  一、保险

  50年代初,开办的保险业务有:火灾险、运输险、意外险、农业险、财产强制险及运输工
具险等 6种。其中:农业险的牲畜保险和财产险的企业固定财产与物资保险面较广泛,投保额
也较高;其次为普通火险与小额简易火险也占一定比重。仅1952年保险费收入为 3.5万元,理
陪金额3 700元,至1958年停办保险业务。

  1981年,在改革中始恢复保险业务,新的保险业务种类有:企业财产险( 全民和集体所有
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汽车及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与第三者责任保险)、家庭财产及附
加盗窃险(房屋设备、衣服家具、生产工具以及被盗损失)、国内货物运输险( 全民、、集体、
个人运输中的货物)、团体人身保险(机关团体、企事业的在职人员)、公路旅客意外伤害险(乘
长途汽车的旅客按车票投保)。

  1981年新办保险业务后,首先办理了企业财产保险,当年投保单位达 182个,保险金额为
7 454万元,保险费 17万元;1982年相继开办了汽车及第三者责任险、家庭财产及附加盗窃险。
城镇企事业单位投保户数占总户数的71%;机动车辆投保者达18.9%,并在居民中开展了家庭财
产保险。

  全县保险费的收入,已由1981年的17万元,到1985年上升为1 1万元,增长了4.9倍。

  在进行保险业务活动中,坚持贯彻“以防为主,以赔为辅”的方针,主动搞好防灾防损与
及时处理好理赔工作。保险部门主动向公安、交通、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业务联系,对投保的
重点企业单位,进行联防检查指导,及时处理隐患,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防患于未然;同汽车
修配厂签定了保险车辆受损鉴定修复协议书,发生险情掌握第一手材料。

  在处理理赔案中,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精神,做好调查、鉴定。尽量协商解决。

  典型险情理赔案例简介:

  1.1982年发电厂六号机组发生火灾,依厂方技术鉴定:六号机组全部报废,按保险额应赔
付 1 235万元。经反复调查及地区电业局技术人员鉴定,认为机器外部及部分零件,经维修仍
可使用,损毁部分加维修费用应赔付61.5万元,经多次协商,报省公司批准,实际赔付60.8万
元,达到双方满意。

  2.1982年3月,美术社(集体企业)失火,烧毁厂房30平方米和对外加工产品损失计2 800元,
县保险公司立即预付赔款3 000元,使其在一周内即恢复正常生产。

  3.1985年较大险情有三起:一是橡胶厂失火,损失程度严重,及时赔款 8万元,一周内恢
复生产;二是运输公司客车开往头林途中失火,车辆焚毁,赔款 3万元;三是食品公司菜窖塌
方1 00平方米(未伤人),按索赔款3.7万元。

  1981~1985年全县保险收入、赔付情况见下表:

   1981~1985年保险收入、赔付情况
   单位:千元



  二、信托

  信托业务主要有:信托存款、信托贷款和委托收款三项。本县信托公司开办的较晚,且存
继时间又较短,仅自1980年10月起至1982年停办止, 2年间办理部分企业留成资金、福利资金
筹存款78万元;办理信托贷款69万元,主要解决了部分小企业和青年厂店临时流动资金的需要;
办理委托收款,主要协助收回一些单位长期拖欠的运费及陈欠往来,共收回百余笔,金额达10
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