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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采暖、照明

第五节 采暖、照明




  一、采暖

  富锦县开发初期,居民就地取材,以茅草、柳条、榛柴棵子和木柈子为主要采暖燃料,其
资源遍地皆是,极为丰富。

  建县后,随着土地开发,城镇市面日趋繁荣,到民国初期,较大商户、作坊始有以煤为生
产和生活燃料的。一般居民仍多以茅草、木榉子以及木炭等为主要采暖燃料。其采暖方式基本
上以东北民居特点的“火炕”采暖。只有少数富户、商号有增设砖砌火炉、火墙(或火柜)等以
燃煤为主的辅助采暖设备。亦有少数仿俄式壁炉(俗称别拉搭),燃烧木伴子。普通人家均用火
盆(有黄泥盆、铸铁盆)辅助取暖,系扒取灶坑未烧尽的草木火灰盛盆中,较富裕者或逢年过节
用木炭升火。

  民国后期,县城中始有大商号裕隆祥、双发公等,安装了暖气设备,日伪统治时期县医院
等少数单位有暖气设备,日伪机关、军营、日人住宅、会馆等多用煤炉取暖,少数采用壁炉燃
煤取暖,普通居民和一般商户无显著变化。天主教堂采用大面积地炕,燃煤取暖,较为别致。

  解放后至50年代末,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均用煤炉取暖,城镇居民有条件
的亦逐渐采用煤炉作辅助取暖。

  60年代中期,各企事业、机关等单位始陆续安装暖气设备,70年代以后机关、企事业、学
校等单位普及水暖气装置,开始有居民自己安装简易“土暖气”,利用烧炕做饭的炉灶余热采
暖,既经济又清洁,至今已基本普及。

  据1984年有关部门统计:县城内共有采暖锅炉279台,采暖面积达4万余平方米,年耗煤量
高达4.2万吨。

  根据本县自然条件及县发电厂(火力发电)的大量余热,长期未被利用的情况,于1984年呈
请省计委批准,筹建集中供热系统工程。1985年1月县人民政府成立了集中供热工程指挥部,
由一位副县长负责指挥施工。此项工程当时是佳木斯市辖区内的重点工程,其资金来源是:省
投资100万元,县自筹200万元,向各企事业单位借款100万元。是年8月破土动工,铺设主管道
7 000延长米。10月正式成立供热公司(隶属县发电厂),下设经营股、综合股和运行、检修车
间。利用发电厂 4台蒸汽式汽轮发电机组,为主要热源设备。工程设计精确计算,此项工程全
部投产后,每年可节约标准煤20.5万吨,并可大幅度减轻大气污染,经济效益可高达 210万元。
是年11月 1日一期工程完工,并剪彩正式运行投产,当年即有90余个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近百
户居民受益。

  设计敷设管网情况见下表:

   集中供应设计敷设管网情况表



  二、照明

  富锦建县初期居民照明,均以传统的油灯(豆油或麻油)、蜡烛和部分煤油灯为主要照明方
式,条件较好者使用煤油保险灯。民国 4年(1915年)以后,东发德火磨和东兴德火磨,设小马
力的发电设备,主要解决自身动力,有少量电力用于照明,至民国12年(1923年),其电力用于
照明者也只能带500盏电灯。

  13伪统治初期,虽已有发电厂的设立,其发电容量只30万度,主要保证13伪军政机关需用
电力,余剩电量则优先供给日伪官吏照明,至解放前夕,除工商业户,居民用电照明仍属少数。

  解放后到50年代中期,本县电力工业发展迅速,机关、单位和居民逐步普及了电灯照明,
1947年照明用电为158千度,到1956年已达到229千度。

  随着城镇建设事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如公用设施与家用电器的增多),市政生
活用电(非工业生产用电)与日俱增,截至1985年底,城镇生活用电已由1956年的30.3万度,增
加到118万度,为1956年的3.89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