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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纪律检查

第七节 纪律检查




  1950年4月25日,在县委直接领导下组成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7人),由组织部一名干事兼
职处理日常工作,工作方法是与组织部工作配合进行。富锦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按松江省委纪
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要求,及时了解党的基层组织及党员有无违犯党章、党纪,党的
决议的行为,有无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行为,有无损害群众利益及脱离群众的官僚主
义等行为,以期制止或预防这些行为和倾向的发生。

  中共富锦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之后,六、七两月中,主要检查本县各机关各支部是否
有违犯党纪、法纪和党的政策及决议的行为。讨论并决定了给违法乱纪者的处分。共处分 7名
党员干部。其错误类型一是在工作中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无组织无纪律等,二
是丧失党员品质,无立场被人拉拢,三是贪污公粮、公款。八、九两月处分 6名党员干部,错
误性质多数是生活作用问题。

  1950年,全县共处分党员41名,其中被开除党籍的 9名。1951年,全县共处分党员33名,
其中被开除党籍的10名。

  1953年,由县委副书记兼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下设副书记和专职纪律检查干部。1956
年改为中共富锦县委纪律监察委员会,仍是县委下设的办事机构。纪监委书记由县委副书记兼
职,副书记和专职纪监干部处理日常工作。

  富锦县从1955年12月至1956年底,历时一年的时间,在全县党政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
中开展肃清反革命运动,县委纪律监察委员会把肃反斗争做为自己中心工作之一,从党的监察
战线上保证肃反斗争取得胜利。1959年,全县开展整党整社运动,监委工作也结合此项运动进
行,方法也讲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1960年做组织处理时,把对大跃进和对粮食高征购
有意见,也当成反党言行,结果错误地处分了一些党员干部。共处分 129人,其中开除党籍29
人,留党察看20人,撤消党内职务12人,严重警告27人,警告41人。是年全县共有党员 7 474
人,受处分的党员人数占党员总数的17.20%。

  1963年,本着党中央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指示,对1958年以来
在“大辩论”、“反右倾”整风整社等政治运动中和平时批判处分的 1 651名党员干部和群众
(未包括111名中右分子)进行甄别。除对原批判或处分正确的813人作了肯定外,对部分错的237
人改正了错误的部分,对全错和基本错的 601人给予平反,恢复名誉,并适当的安排了工作和
生活。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中断了纪检工作。

  1977年,组织部下设纪律检查组,由一名副部长负责,下设专职干部处理日常工作。

  1979年,中共富锦县第七届代表大会决定,重新建立富锦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委员
由县常委提名,经县委委员选举产生,设有兼职书记和专职副书记。

  1983年,中共富锦县第八届代表大会根据党章规定和上级党委的指示精神,选举了中共富
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书记和副书记。并设立案件检查室、信访接待室、秘书
室,在上级纪检委和县委领导下进行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富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了以下四项工作。

  一、自中共中央十一届五次全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公布后,在县委领导下
先后举办了四期训练班,对 470余名党员干部进行了轮训,多数党委在领导班子内搞了小整风,
开展了“四查”。1982年还将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中的14起典型案例印发全县。

  二、1979年至1983年四年间,共受理党员干部申诉案件 334起,按照党的政策分别作了处
理,对186人的冤、假、错案给予平反,其中包括全县瞩目的“二龙山莲花案件”。

  三、1982年,本着中央《紧急通知》精神,打击了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查处了一批要
案。年底,全县立案147起,结案138起,其中大案10起。查获各种非法金额16万元,共追缴12
万元。作案人员分别受到判刑、开除党籍、开除留用、行政撤职、罚款等处分,还有 161人主
动投案自首和坦白交待问题。

  四、1983年、1984年两年,开展了党风大检查,全县共揭摆问题 3 020条,查出有问题的
2 049人。各种违纪金额达295 758元,其中收缴和退回125 477元。

  1985年初,在各党委设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

  1985年,全县处理违纪党员39名,其中科级干部 5人,一般党员干部15人,一般党员19人;
开除党籍7人,留党查看6人,撤消党内职务4人,严重警告7人,警告1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