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朝末期公安
第十一编 政法
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清朝末期公安
光绪八年(1882年)设富克锦协领,协领署在嘎尔当城北。光绪十年(1884年)建大堂 5楹,
内室5楹,东厢镶黄旗、正白旗办事房6楹,西厢正黄旗、正红旗办事房6楹,从房凡8楹。火药
库1所,在署西。协领为驻防军事长官,统揽兵、刑、吏公务。协领1员,辖于三姓副都统,统
于吉林将军。下设佐领4员,防御2员,骁骑校14员,领催12员,甲兵400员。衙内则由2名笔帖
式分掌裁判、租税、邮驿、仓储事宜。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设富克锦设治局,又 3年改设为富克锦分防巡检,集地方刑事和民
事案件于一身。
宣统元年(1909年)富锦建县,为辅佐知县审理刑、民案件,下设承审 1员。当时常见民事
案件有土地、房屋、继承、钱款、债务等;刑事案件是偷盗、打架斗殴、杀人放火、忤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