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安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安
民国之初,省以下行政机构沿袭清制,富锦一直为县。富锦县行政公署,设知事为县行政
长官,下设公安、财政、建设、教育 4个局。民国元年(1912年)公安机关为督署,监狱称捕庭。
公安局内设局长1人,总务兼司法股长1人,行政兼卫生股长1人,总务股员1人,书记长兼
收发员1人,会计兼庶务员1人,勤务督察员2人。
公安局下辖城区分局、第一分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第四分局、第五分局、第六分局
和第七分局。城区分局下辖5个分驻所。每个分局设分局长、巡官、雇员、巡长、夫役各1名、
警士8名。
各分局和分驻所,分别配备连珠枪、套筒枪及相应的子弹。
民国18年(1929年)7、8、9三个月官警饷项合吉大洋10 196.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