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解放后公安
第四节 解放后公安
1945年10月,富锦县维持会设公安局,旧军官崔显廷任局长。下设总务股、保安股、保安
大队和督察长,各区设公安分所和保安分队,置分队长1人。
1945年12月间,我党接管了公安局,并对其人员和机构进行调整。富锦专署公安处处长李
景荫兼公安局长,张正千任政委,崔显廷任副局长。内设总务、行政、司法、侦缉四个股。
公安局下设水上公安分局和保安大队。
1946年初,公安局副局长崔显廷因参加国民党“光复先锋队”的武装暴动策划会,而被秘
密处死。是年 5月,公安局侦缉员钟志荣等三人携枪叛逃到同江县,投奔赵秉镛组织的光复军,
钟任副官处副官,曾参与攻打富锦县城的罪行。因此,是年 7月,合江省委派廖其康任行署公
安处处长,对富锦县公安局进行改组和整顿。经过查阶级、查历史、查作风、查立场、查生活
运动,20多人被清洗出公安局,徐大巴掌(徐德兰,伪警尉,民愤极大)被处死。相继又调整公
安中队,发展党员,纯洁了公安队伍。
1949年,公安局内各股变科,城区设两个分驻所,四个派出所,绥滨、同江也设立派出所。
区设公安助理。是年 9月,撤消水上公安分局,改为水上检查站,遂于1951年撤消,其工作由
公安局治安部门管理。
1954年城区由 2个派出所并为一个,1956年乡区公安助理改为公安特派员,公安局增设互
助合作股。是年后,改政治协理员为指导员。
1959年1月,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合并,称为政法局。至年末,复各自分设。
“文化大革命”期间,本县公安机关受到严重破坏。1968年1月23日,公安局、检察院、
法院统被中国人民解放军富锦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接管。
1969年 8月,又成立富锦县人民保卫部,但“军事管制小组”仍存在,人民保卫部主任即
是军管组长。
1973年7月,按省关于公安、检察、法院分设的指示精神,又恢复了县公安局设置。
1977年12月,公安部召开全国十七次公安会议,省召开第十一次公安会议,批判了林彪、
江青反革命集团推行的反动路线,端正了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至1985年,公安局内设政工、秘书、政保、技术、内保、刑侦、治安、预审、防火等 9个
科和民警队,下设收审、看守、自行车管理等3个所,城镇有东、西、南3个派出所和农村17个
派出所。
一、户 政
户政是户籍管理部门,属各派出所任务之一。
1946年12月,合江省政府颁布了《户口管理暂行办法》。本县在城乡9个区开展了户数、
人口调查统计工作,总人口109 785人。
1948年 8月,遵照东北人民政府公安总处颁发的《户口暂行管理办法和城镇实行居民证的
规定》,在全县城乡又一次进行户口调查,总户数 24 678户,总人口105 535人。年末,城镇
第一次发放了户口簿和居民证。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发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1958年 1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
会公布《户口登记条例》,本县人口管理日趋完善。
1954年第一次人口普查,全县总人口128 430人。1958年完成对富锦镇、绥滨镇9 675户重
新换发户E1簿的工作。解决和纠正了历史上存留的400余人的户口差错问题,发现5户23人没有
户口,将其遣返原籍。
60年代初,大量农村人口流入城镇,使城镇人口持续上升,出现赋闲人口增多现象。1962
年后,根据国家严格控制市镇人E1增加的政策,富锦镇曾多次动员、清理赋闲人口和无户口的
闲散人员下乡,参加农业生产。1971年后,凡农村人口转入城镇的,统由公安局牵头,组织粮
食、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批准。本县城镇人口从1959年至1965年 7年中,共计增加
7 591人,平均每年增加1 084人,增长率相对下降1.15%。1977年至1981年5年中,共计增加22 371
人,平均每年增加4 474人,增长率相对上升2.74%。
全县从1982年到1984年,共迁入41965人,共出生18 712人,共迁出41 834人,共死亡7 047
人,共增加11 796人,平均每年增加2 949人。
1964、1982年分别进行第二、三次人口普查。1982年总户数比1964年的44 498户增长86.4%,
总人口比1964年的22 665人增加174 921人,增长百分比为79.3%,平均每年增长3.8%。
1985年全县总户数89 725户,总人口386 702人,其中男性199 807人,女性186 895人,
人口出生率10.5‰,死亡率3.8‰,自然增长率6.7‰。
二、侦 破
富锦县公安局自1946年7月改组后,至1948年3月近2年时间,在合江省委和富锦中心县委
领导下,开始反奸清算。为巩固新生的民主政权,支援全国解放,保卫土地改革运动,依靠群
众侦破国民党特务案件13起16人,国民党地下军1起1人;国民党18起33人;伪满汉奸、特务、
宪兵36起38人;其它刑事犯罪852起1 103人,处决 295人(公安局行政处决88人),其中特务88
人、恶霸 180人、反动党团骨干分子14人、反动封建道门头子13人,保证了土地改革运动的顺
利进行,保卫了革命胜利果实。
1979年12月,公安局设立刑侦科(前身为侦察股、刑侦股),内设科长,副科长、侦察员、
现场拍照员、法医、痕迹检验员等。
1979年至1981年的5年中,全县共发生刑事案件1 791起,其中凶杀案31起。已侦破1 460
起,其中凶杀30起。破案总件数占发案件数的81%。1985年共发生刑事案件144起,其中凶杀 1
起,侦破130起,破案率90.3%,其中凶杀案13起。
1983年7月,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至1985年已打两个战役,一战役打了3仗,二战
役打了 5仗。打击重点是:中共中央提出的七种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四种严重危害社会
治安分子。共收捕人犯640人,其中七种人481人,占75%。城镇收捕286人,农村收捕 454人,
犯罪团伙45个,计176人,其中盗窃团伙27个,计103人;抢劫团伙2个,计15人;强奸团伙4个,
计15人,流氓团伙12个,计43人。
三、治 安
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建国后由治安股担当,自1980年改为治安科。其职权在于保证贯彻执
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和地方政府的各项法规,维护社会治安。建国后根据政务院、全国人大、
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加强了治安行政管理。
户口管理依照户政的各有关条例,对城乡的常驻人口、流动人口和重点人口进行管理,起
到防止人口盲目流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并为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提供可靠的人口资料。
特种行业管理随着开放、搞活,特种行业迅猛增加,全县有旅店业132家、旧货业113家,
印刷业4家,刻字业13家、被列管的修理业22家,出租小客车132台,音相销售录放点94家。依
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行业实行有效管理,最大限度地控制了犯罪,保障了社会安定。
公安秩序管理根据1957年10月国家发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重点加强影剧院、车站、
码头、农贸市场等处的管理。对于违反条例者,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拘留处罚。
危险物品管理根据1951年 6月政务院发布的《枪支管理条例》,凡公用枪支和公民用于狩
猎和集体生产的枪支,均经审查登证,批准佩带,做到枪证相符。
根据1978年 9月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着重于毒麻药的种植和吸用的管理,
以保护人民健康,保障科研和医疗的正常需要。
交通管理协助县交通主管部门,维护交通安全,防止和杜绝交通事故,保证交通运输顺利
进行。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防火宣传,防火检查及火灾救护等工作。1980年
增设防火科负责消防工作。
四、镇 反
从1951年2月始至1953年7月,富锦县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
反革命条例》的规定,逮捕了反革命分子,其中重点案犯21人。经审理于1951年 9月24日公判,
被处决的有反动一贯道点传师、参加“光复军”攻打富锦的土匪、日本特务、恶霸地主、有血
债的伪警察等10名,死刑缓期执行2人,有期徒刑5人,教育释放2人,交付管制2人。打击了反
革命分子的气焰,维护当时的社会治安,保卫和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
五、武警中队
县人民武装警察中队前身是富锦县公安局保安中队。1947年6月改为富锦县公安中队。1948
年2月,扩编成了一个拥有120名干警的公安队,隶属公安局直接管辖。担负剿匪、锄奸、警卫、
逮捕、押解、看守、处决等勤务。
1950年10月,公安队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松江省公安厅直辖九队,人员编制和勤
务不变,隶属省公安总队领导。
1953年10月 5日,省公安总队指示,富锦县公安局九队人员编制减为43人,主要执行看押、
逮捕任务。
1955年8月1日,国务院命令公安队一律由兵役制改为民警制,富锦县公安九队改为中国人
民武装警察富锦县中队。
1958年 3月,又改为富锦县公安局人民武装警察中队,受县公安局和地区武警大队双层领
导。
1962年,又由民警制改为义务兵役制,名称、任务、领导关系不变。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富锦县公安局人民警察中队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富锦县中
队,隶属县武装部领导。
1975年12月 8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富锦县中队又改为富锦县人民警察中队,由县公安局和
地区公安局民警科双层领导,其任务、性质和待遇不变。
1983年 1月,又改为中国人民警察部队富锦县中队,受合江地区支队和县公安局双层领导,
仍执行看押和逮捕任务。
六、看守所
民国时期,监狱同看守所同设一院。民国 6年(1917年)“小白龙”率部进富锦将老监狱烧
毁。以后又重建。1932年日本军侵占富锦以后,在伪县署西院筑砖瓦房10间,监狱占 3间,看
守室及办公室各占3间。看守定押的“犯人”年均每月118人。
解放后,本县公安局设立了看守所,座落在公安局院内,当时设正副所长各 1名、管教干
部4名。
1955年,因看守所狱政管教工作任务完成得出色,得到县委和地委的奖励,并在全合江地
区进行通报表扬。
1969年,因原看守所失修,在县城南侧又重建了一个看守所。1985年10月20日,看守所迁
至城西郊,21日晨,因照明线路短路引起火灾。
七、三案平反及四类分子摘帽
1978年,中央发出了复查平反冤、假、错案的指示,本县根据“冤案要昭雪,假案要平反,
错案要纠正,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实事求是,不留尾巴”的政策,于11月份
由公安局抽调6名干警和从各单位抽调4名专职人员,成立了三案复查办公室。对1966年 5月至
1978年末公安机关所受理的政治和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平反和纠正了一部分冤案和错案。为
含冤而死的杨继俭同志彻底平反昭雪,对受株连的 2名子女发了平反通知书。接回复职的干部
4名,工人17名,为他们受株连的2名子女安排了工作。销毁虚构不实的卷宗材料17本。为平反
昭雪的同志开了大会,落实了政策。
1979年,根据中共中央发出的文件精神,对多年来奉公守法接受改造,老实劳动,在林彪、
江青反革命集团横行时期没有干过坏事的四类分子,经过群众评议,该纠正的纠正,该摘帽的
摘帽的指示,本县对420名四类分子(地主95名,富农99名,反革命137 名,坏分子 89名)仍实
行依法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