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国、伪满时期检察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民国、伪满时期检察
富锦建县于清代末年,县级不设置独立的检察机构。民国初年,省级设高等检察厅,民国
20年(1931年),依兰府设吉林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检察处,但县级司法大权仍由知县独揽。具体
审判等司法事宜,均由监督承审员办理。此时的检察机关实为法院的附属机构,审判方面的收
转机关。
伪满初期,仍是县长独揽地方行政、司法大权。伪满康德元年(1932年) 8月,富锦划为丙
级县,县警务局设警务股、特务股、司法股。伪满康德 5年(1936年),实行警务、法院、检察
三权分立、设置富锦县检察厅,地址在现今的富锦县第三中学院内,东侧为法院,西侧为检察
厅。检察厅设首席检查官1人,书记官2人,检察官3人和委试、庭吏等。
办案程序:由伪警务科逮捕的政治犯与检察署逮捕的刑事、民事犯人,将案件经检察厅审
理后,起诉到法院进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