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解放后检察
第二节 解放后检察
解放后,于1950年 5月筹建富锦县检察署,仅有一名副检察长、一名工作人员,地址在原
县公安局内。遵照松江省人民政府松民字 170号令,于1951年9月8日正式成立富锦县人民检察
署,任副检察长1名,工作人员3名。1952年 6月19日检察署与公安局合并,检察长由公安局长
兼任, 1名具体工作人员。1954年初,检察署与公安局分设,恢复检察署为独立职能部门,并
任检察长1人。1955年5月12日正式成立富锦县人民检察院,设一名副检察长、2名检察员、2名
书记员,院址在现富锦县工业局位置。1957年增编12名,选举第一位检察长,检察员 5名,同
年设立检察院党组。于“文革”中被取消。至1978年 7月开始重建检察院的筹备工作,于1979
年4月1日挂出“富锦县人民检察院”牌匾,开始对外办公,并配齐编制。1980年1月5日始,内
设批捕科、起诉科、秘书科、法纪经济科等,是年成立检察院党组和检察委员会。至1983年编
制为26人,正副检察长3名、正科长9名、副科级检查员4名、法警2名。
一、审查批捕
自检察院单设机构后,即严格掌管审查批捕和侦察监督工作。自1955年至1966年,共受理
公安机关报捕案犯 1 315人,经审查批捕967人,不捕221人,退回补充侦察84人,公安机关撤
回31人。其中1958年受理221人,批捕202人;1965年受理36人,批捕26人。
1979年至1981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报捕案犯575人,批捕374人,退回补充侦查17人,公安
机关撤回17人。
二、审查起诉
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侦察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或者免于起诉;对于人民法院
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955年至1966年,共受理公安机关起诉案犯1 043人,经审查起诉967人,不起诉18人,免
予起诉14人,退回补充侦查27人,公安机关撤回2人。其中1958年受理起诉261人,起诉 257人;
1965年受理起诉25人,起诉23人。
1979年至1981年,共受理公安机关起诉案犯293人,经审查起诉 217人,不起诉1人,免予
起诉11人,退回补充侦查47人,公安机关撤回5人。
1982年至1985年,共受理起诉案犯751人,经审查起诉634人,免予起诉24人,退回补充侦
查65人,公安机关撤回23人。
三、经济检察
自1980年开展经济检察工作, 4年期间共受理82件(人),立案44件(人),其中决定起诉31
件(人),占立案的71%,免予起诉4件,占立案的9%,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达86 570.2元。
其中1982年,开展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的斗争,共受理32件,立案25件,审查起诉25件。包
括有贪污案6件,投机倒把案4件,索贿受贿案2件,诈骗案3件,重大盗窃案10件,挽回直接经
济损失41 000元。
四、法纪检察
自1980年开展经济法检察工作,共受理法纪案件21件22人,审理立案13件14人。其中1985
年,受理诬告陷害案1件、重大责任事故案2件。经审理免予起诉 1件,不予立案,做其它处理
的2件。
五、控告、申诉检察
实行法律监督,开辟案源,搞好自办案件。1982年共受理 174件,比1981年下降6.4%,其
中控告贪污案29件,侵犯民主权利 8件,重大责任事故3件,刑事犯罪25件,司法人员违法9件,
申诉不服拘留、收审的7件,不服起诉1件,不服判刑 8件以及民事纠纷等。通过自理与转办,
打击了刑事犯罪和严重的经济犯罪,受到县委和人民的赞扬。
六、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主要负责监督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
法。1951年担负劳改农场的劳动监督任务,劳改农场撤消后,主要承担看守所的监督检查工作。
坚持每月例行对看守所进行一次检查和重要节假日与有关单位联合检查制度。仅1982年就进行
了16次检查,其中县人大和政法办参加3次,公安局长参加3次,检察长参加 3次。对发现的问
题及时提出纠正和改进意见,吸取了1979年的教训,使存在的问题随时得到解决。
附:富锦监所发生的一起重大案件
在公检法三机关恢复初期的1979年8月19日晚7时半,县看守所第十一号监舍,发生罪犯集
体越狱潜逃的严重事件。由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于翌日上午 8时许,将潜逃犯全部捕获。经
查,此事件发生的工作原因是看守人员责任心不强,警惕性不高和狱政教育薄弱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