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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清朝时期审判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清朝时期审判




  光绪八年(1882年)设富克锦驻防协领,主要管兵籍,亦掌管户口、田宅、诉讼。光绪三十
四年(1908年)设巡检衙门,受理刑事和民事案件:宣统元年(1909年)建县,知县既是行政官又
是司法官,为辅佐知县审理刑、民案件,下设“承审”,即秉承知县的意志而进行审判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