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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国时期审判
第二节 民国时期审判
民国初年,民刑两案均由县知事直接受理。至伪满初期,司法事务仍由县长独揽,有关检
查、审判及司法、行政一切事宜,亦由县长监督承审员办理。民国20年(1931年)前,只一名承
审员,之后又增一名承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