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要闻动态
机构概况
龙江省情
党史研究
党史知识
志鉴研究
宣传教育
机关党建
馆藏资源
预决算公开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馆藏资源
>
数字方志
馆藏资源
数字方志
数字年鉴
数字农垦志
史志龙江展馆
第三节 伪满时期审判
第三节 伪满时期审判
伪满时期,法院机构仍沿旧制。伪满康德元年(1932年)1月,富锦划为丙级县,康德5年
(1936年)实行警务、法院、检察分立。司法组织设承审员1人,书记员1人,登记主任书记官 1
人,登记员1人,检验1人,雇员3人,承发吏1人,法警1人,差役1人。
伪满时期在案件中,增加了“思想犯”,“经济犯”等案件。案犯人数屡屡增加,经常出
现狱满超员情况。
司法经费由伪满洲国司法部拨发,康德3年(1934年)司法部拨给县法务费为4 124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