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伪满时期审判

第三节 伪满时期审判




  伪满时期,法院机构仍沿旧制。伪满康德元年(1932年)1月,富锦划为丙级县,康德5年
(1936年)实行警务、法院、检察分立。司法组织设承审员1人,书记员1人,登记主任书记官 1
人,登记员1人,检验1人,雇员3人,承发吏1人,法警1人,差役1人。

  伪满时期在案件中,增加了“思想犯”,“经济犯”等案件。案犯人数屡屡增加,经常出
现狱满超员情况。

  司法经费由伪满洲国司法部拨发,康德3年(1934年)司法部拨给县法务费为4 124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