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解放后审判

第四节 解放后审判




  1945年富锦县民主政府建立以后,人民法院工作由富锦县司法科署理。

  1948年12月,建立人民法院,县长常寿山兼院长,另有副院长、2名科员、1名办事员和通
讯员计5人。

  1951年1月,设刑事、民事审判组和秘书室。

  1954年成立审判委员会。1966年 6月始,因“文革”而被迫停止工作。1968年设中国人民
解放军富锦县人民武装部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审判组。1973年恢复富锦县人民法院,改设刑
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增设接待室。1981年5月,增设经济审判庭,承办经济犯罪案件。

  人民法院建立以来,共审理刑事案件6 197件,民事案件6 300件,经济案件271件。

  一、法 庭

  1953年11月,富锦县人民法院下设两处巡回法庭,审判3年和3年以下刑罚的轻微案件。第
一庭设绥滨镇,在江北6个区设4个审判站,第二庭固定点设二龙山。每庭配1名审判员、1名书
记员,审判员为组长。

  1954年 2月,据《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富锦城镇以街道为单位,农村以乡为
单位,共建立46个调解委员会,委员 232名。经调解委员会处理的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
案件,1955年统计达2 764起。

  二、人民陪审员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自1955年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55年至1965年,每
年置1—2人不等。“文革”期间中断,1974年恢复。人民陪审员多数为各级人民代表或经过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推选出来的。1980年以后也有少数为离退休职工。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全过
程,并为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1985年有人民陪审员 4人。仅1955年,
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21 4起案件,占全年审案的60%,加强了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三、刑事审判

  刑事审判,置刑事审判庭,始设审判员、书记员、法警。1957年增设审判组长,助审员。
1973年置庭长,1980年又增副庭长。主要审理检察部门起诉的杀人、放火、投毒、爆炸、抢劫、
盗窃等案件和人民法院自行受理的妨害家庭侵犯人权、买卖婚姻、虐待妇女等案件。

  1949年至1966年刑事案件4 314件;1973年至1983年刑事案件994件。1985年受理案件72件,
全部审结。其中七类案22件,占结案总数13.9%,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 46 600元;普通刑事案
件40件,占结案总数55.5%。共判处各种刑事犯罪分子71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8人,
平均审限期为20天。基本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严厉打击了危
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四、民事审判

  民事审判,置民事审判庭,初置审判员、书记员、法警。1957年增置审判组长、助审员。
1973年置庭长,1979年改置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主要审理婚姻纠纷,家庭纠
纷,财产继承、抚养、赡养等案件。

  1974年至1983年民事案件2 229件。1985年受案311件,全部审结。其中调解281 件,占结
案总数90.4%;判处10件,用其它方式解决10件。在审结案件中,离婚183 件,占结案总数59%;
债权纠纷58件,占结案总数18.3%;其它各类民事案件70件,占结案总数22.7%。全年无积案,
无更案。

  五、经济审判

  置经济审判庭前,经济案件由刑事、民事审判庭(组)兼理。经济审判庭,置庭长、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兼法警。

  1981年至1983年审理经济纠纷案件 136件,经济犯罪案件11件。1985年受理各类经济纠纷
案件134件,审结122件,结案率91%。其中调解解决98件,占结案总数90%,已执行 111件,占
应执行数的91%。在所受理的经济纠纷中,购销合同纠纷较为突出,计88件,占受案总数的64%。
审结82件,占结案总数的67%,解决争议权的总额为983 100余元。以法保护了国家、集体和专
业户、重点户、工商个体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本县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推动了本县经
济建设的发展。

  六、信访接待

  1982年设信访接待室,配有副科长和专职工作人员。仅1984年受理1 467件来信来访。1985
年共处理群众来信276件,接待来访1 635人,调处简易纠纷 116件。做到答复有根据,处理有
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