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解放后司法行政 1945年12月,富锦民主政府设司法科,人员大部是伪满的司法人员,计17人。科长下设审
讯股、收发股。
1946年5月,取消司法科,其业务分别由民政科司法股和公安局承担。
1981年3月,重新恢复司法科,下设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编制 8名。1984年1月改为司法
局,设局长、副局长、秘书和科员各1人。
一、律师业务
1956年3月,设富锦县法律顾问处,编制2人。1958年7月撤销。
1984年1月,恢复法律顾问处,编制3人。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于社会
主义事业和人民的利益”的精神,积极开展律师业务。1980年前,律师业务主要限于刑事辩护
方面,由法院兼理。之后由法律顾问处承担。1985年有专职律师3人,兼职律师18人。
富锦县1981至1985年律师业务开展情况
二、公证业务
公证业务,建国后至1981年均由县公安局和县人民法院分担。1981年 4月始建富锦县公证
处。公证处为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和法律规定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活动。
富锦县1981年至1985年公证处业务开展情况
三、民事调解
建国后到1980年,民事调解工作由县人民法院承担。根据1954年 3月22日的《人民调解委
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的规定,各区(乡、镇、社)和村(生产大、小队)普遍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
会组织,置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均兼职),负责民事纠纷调解和法律宣传。
1981年始,民事调解工作,改由司法科负责。至1985年全县有 562个调解委员会,其中村
调解委员会394个,厂矿企事业调解委员会133个,居民委调解委员会35个。共有调解人员2 028
人。
至1983年末,全县配备专职司法助理员14人,占应配备的78%,兼职司法助理员4人,占22%。
民事调解工作,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1982年至1983年,共调解民事纠纷
案件3 974起。其中婚姻纠纷1 149起,继承纠纷39起,赡养、抚恤、抚养纠纷 143起,房屋宅
基地纠纷480起,争分牲畜、农机具纠纷314起,损害赔偿纠纷703起,债务纠纷153起,其它纠
纷993起。
各基层调解委员会调处的民事纠纷总数,为县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746件的5.3 倍。
防止非正常死亡57人。因民事纠纷没能及调处,而引起非正常死亡11人。
富锦县民事调解组织建立情况
四、普法宣传
1985年,为了普及法律知识的宣传,宣传法律知识 120场(次),共调处各种疑难民事纠纷
578件,经济纠纷和合同纠纷96件,解答法律咨询70件,代写法律文书17件,挽回国家、集体
和个人重大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