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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解放后司法行政

第二节 解放后司法行政




  1945年12月,富锦民主政府设司法科,人员大部是伪满的司法人员,计17人。科长下设审
讯股、收发股。

  1946年5月,取消司法科,其业务分别由民政科司法股和公安局承担。

  1981年3月,重新恢复司法科,下设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编制 8名。1984年1月改为司法
局,设局长、副局长、秘书和科员各1人。

  一、律师业务

  1956年3月,设富锦县法律顾问处,编制2人。1958年7月撤销。

  1984年1月,恢复法律顾问处,编制3人。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于社会
主义事业和人民的利益”的精神,积极开展律师业务。1980年前,律师业务主要限于刑事辩护
方面,由法院兼理。之后由法律顾问处承担。1985年有专职律师3人,兼职律师18人。

   富锦县1981至1985年律师业务开展情况



  二、公证业务

  公证业务,建国后至1981年均由县公安局和县人民法院分担。1981年 4月始建富锦县公证
处。公证处为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和法律规定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活动。

   富锦县1981年至1985年公证处业务开展情况



  三、民事调解

  建国后到1980年,民事调解工作由县人民法院承担。根据1954年 3月22日的《人民调解委
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的规定,各区(乡、镇、社)和村(生产大、小队)普遍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
会组织,置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均兼职),负责民事纠纷调解和法律宣传。

  1981年始,民事调解工作,改由司法科负责。至1985年全县有 562个调解委员会,其中村
调解委员会394个,厂矿企事业调解委员会133个,居民委调解委员会35个。共有调解人员2 028
人。

  至1983年末,全县配备专职司法助理员14人,占应配备的78%,兼职司法助理员4人,占22%。

  民事调解工作,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1982年至1983年,共调解民事纠纷
案件3 974起。其中婚姻纠纷1 149起,继承纠纷39起,赡养、抚恤、抚养纠纷 143起,房屋宅
基地纠纷480起,争分牲畜、农机具纠纷314起,损害赔偿纠纷703起,债务纠纷153起,其它纠
纷993起。

  各基层调解委员会调处的民事纠纷总数,为县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746件的5.3 倍。

  防止非正常死亡57人。因民事纠纷没能及调处,而引起非正常死亡11人。

   富锦县民事调解组织建立情况



  四、普法宣传

  1985年,为了普及法律知识的宣传,宣传法律知识 120场(次),共调处各种疑难民事纠纷
578件,经济纠纷和合同纠纷96件,解答法律咨询70件,代写法律文书17件,挽回国家、集体
和个人重大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