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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救济

第二节 社会救济




  1946年至1948年,县政府领导群众发展生产,组织兴修水利,抗洪救灾,自力更生。尽管
如此,,本县仍经常发生水灾。对农民除号召生产自救外,又给予适当的救济。1949年以区为
单位建立义仓。义仓按每户公粮的3%征收入库,以备救灾之用。1954年本县遇旱灾,政府拨出
救济款161 000元(旧人民币),贷放义仓粮 130万斤。此外,又令粮食部门拿出123吨粮食救济
遇灾的贫困户。1956年以后,国家除拨救灾(临时性灾害)和社会救济( 鳏寡孤独和无依靠的残
疾者的定期定量补助)款外,有时也拨部分棉布、棉花等应急物资,救济灾民和困难户。

   历年国家给本县拨救灾、救济、抚恤款表 单位:元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