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优抚安置 1946年,县政府拿出优抚金7万元、小米1万斤、衣服250件、牛肉400斤救济军烈属和贫苦
百姓。
1950年,为1922户军烈属包耕和代耕土地。
1954年,政府拨出优抚金9 000千万元(旧人民币),补助190户。另外,又给军烈属买牲畜
63头(匹),解决种子17.1万斤。
1955年,拨优抚金4万元,有789人受补助。另外,又解决耕畜29头(匹),农具57件,子种
6万斤,豆饼525片,口粮9万斤。
1956年,县拨优抚费6万元,得到优抚的有704户,2 185人。
在农村,主要是采取优待劳动日的优抚办法。1961年,全县优待劳动日为255 372天,196
2年为217 920天,1981年为 109 250天。对城镇的荣、残、转军人,每年仍用定期定量补助的
办法,使他们不低于群众的生活水平。1968年拨民政抚恤事业费23万元,1970年抚恤款为15万
元。对于有慢性病的复员军人除给予临时性补助外,还照顾他们免费治疗及疗养,仅1961年就
支出治疗费3.4万元。
解放战争结束后,大批军人退役还乡,本县根据省的统一安排,每年都要接受安置数百名
复员退伍军人。县、区、村都建立了复员军人委员会。1952年,松江省政府通知将复员军人委
员会改为转业建设委员会。县级委员会由武装部、组织部、民政科、公安局、青年团、卫生院
等单位的领导组成,主任由县长担任。每年的复员军人大部份安置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少数
安置在政府机关,事、企业部门工作。对那些无劳动力或缺少劳动力的复退军人,生产队给予
包耕或代耕,使他们生活有保障。对一些独身军人,根据具体情况发给他们牲畜,修缮房屋,
保证他们的生活不低于一般社员的水平。1956年以后,对于一些技术兵种和有一定文化水平的
复员军人,则采取归口包干、计划分配的原则给予安置。
1958年至1971年,国务院及中央军委关于复员军人的安置政策仍然是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
的原则,并成立了“接收安置退伍军人领导小组”。1982年成立“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历年复员军人安置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