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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婚姻登记

第四节 婚姻登记




  1950年5月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草案)》。本县在县委和县政府领导下,
建立了“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1953年 3月上旬,为贯彻《婚姻法》举办了干部集训班,
共训练了支部书记、村长、民政助理、妇女干部、团支部书记等 1 487名。当时执行的原则是:
一、废除包办强迫婚姻,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二、废除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三、废除漠
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童养媳、早婚等);四、禁止重婚和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及借婚姻索
取财物等封建旧习。

  婚姻登记:凡合乎婚姻法条件规定的男女双方,本人到所在区(乡)人民政府登记,批准后,
当时发给结婚证书,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30年的实践经验和新的形势,重新修订了《婚姻法(草案)》,并于1981年1月1日起生
效。

   1980年至1985年全县婚姻登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