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资福利 一、工资
(一)工资制度
1946年在县、区、乡党政干部中实行供给制。《党政军机关部队学校供给标准》规定:伙
食分为小灶、大灶、病灶3种。县委委员以上领导干部享受小灶待遇,其余大灶。小灶细粮1/2,
大灶1/7.其余粗粮(细粮是最高标准,如细粮不足时以粗粮一斤代一斤)。菜金,以当地实物折
价为标准,大灶每人每天菜1斤(白菜、萝卜、豆腐、豆芽、土豆5种平均价为标准);小灶菜金
按大灶增加1倍。斗争历史较长身体衰弱的干部经中心县委书记批准给予优待3斤至 5斤肉,按
市价折合发给,自己处理;病灶,医院重伤病号按小灶待遇,特重病号经医生认为需吃流质者,
在不超过小灶菜金 1倍范围内酌情优待。津贴费,不分干部、战士、勤杂人员,一律每人每月
200元(东北流通券)。夏季服装,机关干部每人每年单衣1套,衬衣1套,军帽1顶,单鞋2双(如
发皮鞋每年一双),战士及勤杂人员单衣及衬衣各1套,军帽1顶,单鞋每年3双。
供给制与薪俸制并存,小学教师,1947年城区最高月薪380斤米,最低月薪350斤,平均354
斤;农村每年代耕2垧地,每月2斗米(120斤)。1949年 2月8日,合江省政府制订《关于工作人
员供给制与薪俸制问题的决定》,确定“我省各级机关、部门、学校,除了工商企业机关可实
行薪俸制外(工商企业行政机关或人员一般仍应为供给制),其余均为供给制,只对个别人员由
于照顾其家庭生活的特殊困难而批准为薪俸制”。规定所有参加各项革命工作的同志,除个别
确因家室之累,无法生活可经自报公议、上级决定,呈省批准,予以薪俸制待遇外( 家在农村
者。以代耕方法解决其困难,不得改为薪俸制 ),根据省政府规定,本县有少数干部由供给制
改为薪俸制。1949年 6月27日,松江省人民政府制订《对关于工薪问题的说明与规定》,对若
干工薪问题作如下规定:公务人员的薪金标准,定为最高 300分,公营企业之工人及技术人员,
包括医务及技术人员,最高标准为630分(公营企业中之普通管理人员如科员会计等,一律执行
政府公务人员标准)。工薪支付办法:实物工薪票及现金各50%。各系统之职工,持实物工薪票,
到本县指定的公营供应商店购买实物。工薪物价及分值,规定由县工薪审核委员会按当地县城
20日国营商店零售价格决定。1949年7月2日,松江省人民政府下令,要求各市县各机关,对分
别实行薪俸制与供给制的问题,必须负责向所有工作同志进行深入的教育,说明我们在今天财
政困难的情况下,基本上是实行供给制的,只有对个别工作人员,为照顾其家庭生活之特殊困
难,才批准为薪俸制。规定除学校教员及公营企业工人外,所有参加各项革命工作的同志,包
括企业部门的职员干部在内,除个别确因家室之累,无法生活,可经自报公议,上级决定,经
省批准,予以薪俸制待遇外,其他一律采取供给制。1949年10月,本县又根据松江省人民政府
通知精神,将部分干部由供给制改为薪俸制。薪俸每月以米、布、油、盐、煤 5种生活必需品
的单价为依据,折合成工薪分,再以分值折合成现金计发。1952年 7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
务院《关于全国供给制工作人员统一增加津贴的通知》精神标准重新调整。正副县长级伙食费
定为77.5分或52.5分,服装费17.5分,津贴分别为132、112、93、75分;正副科长级伙食费为
52.5分,服装费17.5分,津贴分别为75、62、53、48、44分,科员级,服装、伙食费与科长级
相同,津贴分别为44、40、35、26、23分,勤杂人员伙食、服装亦与科长级相同,津贴分别为
23、22、21、18、15分。区政府正副区长执行正副科长级,助理员大致与科员级相同。享受供
给制干部的待遇与享受工资制干部的待遇差异如下表:
富锦县中、小学教师按小城市标准评薪。高级中学教员,最高标准为中教18级,工资分为
305分,最低标准为27级,工资分为150分,初级中学教员最高为19级,工资分为 285分,最低
为29级,工资分为130分。小学教师,最高标准为24级,工资分为195分,最低标准为35级,工
资分为70分。
1952年10月 4日,富锦县人民政府根据松江省人民政府人事厅的通知精神,对于来本县的
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的工资特遇做如下规定:理、工、农、医各系科之大学毕业生按 190分至
220分待遇之;政法、财经、文教等各系科之大学毕业生,按190分至215 分待遇之;专科毕业
者,按190分至200分待遇之;高级职业学校毕业者,按 180分待遇之,初级职业学校毕业者,
按160分待遇之。
1950年10月,富锦县人民政府根据松江省人民政府《为公营企业工人实行八级工资与技术
人员调整工薪》的命令,对公营企业工人的工资做如下规定。
续表
分值计算:1955年11月份统计,工薪分230分等于人民币48.50元;214分等于人民币44.94
元;198分等于人民币41.58元。
工资制,根据国务院决定和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通知,本县从1956年 7月份开始在各系统
进行全面性的工资制度的改革。这次改革,在县、区、乡干部中实行工资制,在企业工人中实
行全国统一规定的工人工资标准。改革至10月份完成。对工人、职员均按职务、业务水平、工
作经历定级。从此执行行政干部25级,工人 8级,教育11级,卫生21级等工资制。当时全县职
工是6 780人,改革后,全年支付工资额为3 625 000元,平均每人每月工资44.55元。
1979年,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有些企业在推行经济责任制过程中,试行了联产计酬、联利
计酬、浮动工资等分配办法。
(二)调资
1952年 7月,本县根据东北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职员工资的决定》,局、院、科长平均工
资提高40.28%(县委干事、研究员,原作区委副书记者仍按科级评),科员平均工资提高40.50%,
办事员平均工资提高58.59%,勤杂工平均工资提高48.73%。合作社营业员最低100分,最高160
分,平均147分,国营商业系统,最低160分,最高240分,平均198.3分,公办小学教师平均分
为183分,村办小学教师平均160分,教员工资普遍低于其它系统。
1963年 8月,根据省工资工作会议精神,本县开始调整工资工作,至12月结束,调整情况:
本县升级范围实有人数9 159人,其中干部3 843人,工人5 316人,实际升级人数3 578人,升
级面占39.07%,其中:工人1 804人,升级面为34%,干部1 774人,升级面占44.5%。在升级以
外,按中央和省规定,对于调动工作后,未定级的8 273人,共定814人,同时调整了过低标准
的280人,其中进入老一级的151人,达到最低等级标准的 129人,从提高工资水平看,工资由
每人每年604元,提高到645元,年平均提高7%。
1977年10月至1978年8月,本县有 6 722人增加了工资,占全县所有职工的51.6%。另外,
集体所有制职工有1 266人增加了工资,占所有集体所有制职工的44.1%。
1978年12月27日开始,至1979年1月15日,本县有 2%的职工升级。本县全民所有制1978年
11月全部职工为12 596人,其中固定工11937人,长期临时工659人,应升级25 192人,其中固
定工23 874人,长期临时工1 318人,实际升级252人,其中固定工250人,长期临时工2人,增
加月工资额1 787.52元。在固定工升级的250人中,干部154人,占干部4 881人的 3.2%,副科
级以上的升级33人,占副科级以上328人的10%。集体所有制1978年11月末,全部职工 3 184人,
其中固定工3 073人,长期临时工11人,实际升级64人,月增加工资额97.80元。
1981年10月,为教育和卫生系统的职工调整工资,给从事教育和卫生工作多年,而又工资
偏低的职工普遍晋升一级工资,其中少部分人晋升二级。
1983年2月至5月,本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进行调整工资。全县列入调资范围的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1981年在册固定职工人数是3 693人;1982年9月末在册固定职工人数是 3 871
人,其中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人数是 3 247人,省、地调资办公室给本县的升一
级指标是3 192人,升两级指标是204人,合计每月净增工资额指标是24 561元。本县实际升一
级人数为2 756人,月净增加工资额为19 819元(含三个行业升一级125人,873元);升两级175
人,月净增加工资额2 495元,补齐1981年卫生人员未长满第二级级差人数68人,227元,全县
每月共计净增加工资额为22 541元。全县因计划生育超生受处分、“文化大革命”中的“三种
人”、病事假等原因,按文件规定不能升级的有 169人没有升级,占1978年前参加工作固定职
工人数的5.2%。
(三)补贴
地区差价补贴,1964年,本县职工享受地区差价补贴,每人每月为1,5元,按五类地区计
算。
职工取暖补贴,1959年职工取暖补贴标准,本县每人每年 30元(夫妇双方工作在一起居住
的,只发一方,由男方单位发给),自1965年起,改为 37元,1968年改为按职工计发,每名职
工37元。
粮食补贴,1964年,每口人每月0.29元,1965年,改增为每口人0.64元,人口变化不增不
减。
副食品补贴,1979年8种副食品调价,从同年11月1日开始,每名职工每月领取副食品补贴
费5元。
二、福利
1949年 4月,本县执行合江省政府《实施劳保条例暂行办法》。凡因公负伤职工的全部医
疗费由该职工所属的企业负担,并付给治疗期的全部工资;因公死亡职工的丧葬费由该职工所
属的企业全部负担(最多不超过本人所得的两个月工资),抚恤金,由本企业加以适当照顾;因
公负伤致成残疾在本企业能做其他工作,或轻工作者,本企业应留用。死亡或残废职工直系亲
属(父、母、妻或夫、子女)之具有工作能力者,本企业应尽力优先录用;职工本人患病及非因
公负伤时的全部医疗费由所属企业负担(在指定的医院中治疗);凡非因公积劳成疾,并妨碍劳
动生产的慢性病,按现实情况进行医疗,其医疗费由本企业按情况负责全部或一部;女职工产
假45天,小产在3个月以内给假15天,3个月以外给30天,均由企业行政照发原工资。
1952年 1月,本县工资制人员在本县公立医院挂号、医疗费用(包括特效药品)只交半价,
因病住院工资照发,如因收入少,负担重,难以支付减免后之医疗费者,可享受适当的补助。
1952年10月,根据松江省人民政府文件结合本县情况,凡县、区人民政府、公安局、法院、
税务局、卫生院、文化馆、家畜防治所、苗圃,县、区委会、妇联、工会、青年团等单位的所
有供给制及工薪制工作人员均享受定期困难补助。定期补助条件“限于工作人员之直系亲属,
因丧失劳动或工作能力或子女过多又无积蓄及其他经济来源,仅靠工作人员本人之工资或津贴
不足维持最低生活者。”
1952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费医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