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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国公职人员

第二节 民国公职人员




  民国成立以来,富锦仍延县治,改知县为知事,设县知事(县长) 1员,县行政公署内设一、
二两科,各设科长1人,分管庶务、行政,两科之科员共计20人。民国2年(1913年)全县设六个
区,未设区长。各区之行政由警察分所管理。全县六处警察所共设长、警80人,后扩充到 150
人。县设劝学所一处,所长1人,劝学员1人。

  民国18年(1929年)改县行政公署为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县政府设文书科( 科长、职
员各1人 )、财务处(主任1人,职员2人、雇员3人)、教育局、都邑所、税务局等机构及承审员、
管狱员等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