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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募兵制征兵制

第一章 兵役制度

第一节 募兵制征兵制




  清朝时期,本县军队实行招募制度。富克锦的赫哲族甲兵420名,一年各支饷银12 两,应
支俸饷银两,均给实银,每年春秋赴省,由边防饷银项目下拨款。富克锦协领衙门又负责给每
名甲兵拨恩赏荒地14垧2亩 9分(选择江沿5里以内的良好土地),并不收价,只准耕种,不准转
卖。

  民国时期,本县军队仍实行招募制,官、兵均挣薪饷。

  伪满前期(1940年以前),仍沿用招募制。

  伪满康德 7年(1940年)公布《国兵法》将募兵制改为征兵制,规定19周岁男青年应征当
“国兵”。《国兵法》规定,服役期为3年。

  1945年9月12日,富锦解放委员会建立后,委员长杨兴武委托吕庆芳(曾在富锦搞抗联活动
的女干部)建立武装。她带领阎凤海等人下乡起枪10余支,招募了40多人,组织一支武装队。
名为富锦自治军。

  11月,中共党员扬振魁组织人民武装。他以吕庆芳的武装队为基础,招兵扩军,于是在农
民、工人、学生中招募战士,组织起富锦县人民自治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