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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义务兵役制

第三节 义务兵役制




  1954年,根据国防部规定,兵役法进行了改革,由原来的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凡
适龄的男女青年,经过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都要依法服兵役。在施行义务兵役制的同时,
对退伍军官和士兵进行了预备役登记,以保证战时兵员动员。“文化大革命”期间,预备役登
记中断,1981年始恢复。

  1955年4月,富锦县按兵役法进行了第一次征兵活动。适龄青年踊跃报名,历时51 天,在
3932名登记的应征公民中挑选216名。1956年2月,新兵集中在县城开欢送大会。

   富锦县义务兵历年征兵情况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