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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卫生行政机构

第一章 卫生机构与团体

第一节 卫生行政机构




  民国时期,由民政、公安部门署理全县医事、医药、保健及公共卫生事宜。日伪统治时期,
伪县公署警务科下设保健股;警察署中设卫生系;街公所设卫生课,分别职掌医事人员管理、
医药业之执业认许取缔、公共卫生以及烟馆、妓院管理等事宜。

  解放后,于1945年12月,在县政府民政科中设保健股,编制 5人,多半由伪县公署旧职员
组成。至1946年县民主政府正式成立,紧缩编制撤销保健股,只在民政科中配主管卫生的科员
1人。

  1949年,县卫生行政工作纳入县医院并改称为富锦县人民卫生院,院长兼卫生科长,下设
医政管理部,负责全县卫生行政工作,编制为3人。县以下16个区政府各设卫生助理员 1人(多
数由助产士兼任)。

  1952年 3月,正式成立富锦县人民政府卫生科。1954年撤销区卫生助理员,统由区卫生所
负责基层卫生行政事宜。1958年县人民委员会卫生科改称县卫生局,行政编制 6人,局长下设
医政人事、药政财会、防疫保健科员各 1人。人民公社化后,公社卫生院在县、社双重领导下
成为基层卫生医疗防疫保健的综合性机构。

  “文化大革命”期间,县卫生科曾一度隶属县革命委员会文教工作委员会,改称卫生组,
至1971年又恢复县卫生科建制。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复称县人民政府卫生科,1983年行政
编制增至 9人,外有事业编制11人,党政分开。1984年改称县卫生局,下设人秘、业务两个股,
县地病办、合作医疗办、爱卫办、公费医疗办及卫生劳动服务公司在局内合署办公,共有职工
干部2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