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医疗预防与技术水平第一节 医疗保健制度 一、医官与公医制
民国年间,本县尚无公立医疗保健设施,只在1931年(民国20年)以市政公所名义,在私营
协济医院附设“县立诊疗所”一处,聘请该院医生杨华廷为“医官”,县府每月拨给哈洋30元,
为贫民免费施疗与施种牛痘苗等事宜。伪满亦曾有“公医制”的设施,1938~1942年,在福民
医院附设“公医诊所”,“公医”为刘玉璞,负责社会卫生保健福利,救济施疗及预防接种等
义务,实际上也只为“官公吏”、“绅商”服务,普通群众得不到医疗保健照顾。旧社会的所
谓“医官”与“公医制”,只是统治者的一项施政点辍,徒有虚名。
二、社会医疗减免与公费医疗
解放后,人民政府即着手解决地方干部与群众的医疗保健设施,1946年春接收敌伪广济药
房建立诊疗所 1处,负责城乡供给制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并动员私营中药店集资办了“大众
诊疗所”1处,规定凡有贫民会、农民会介绍证明的贫困户可以免费治病。
建国初期,县人民卫生院负责地方供给制干部及社会贫困户的免费医疗,其经费则由省民
政厅卫生处,按每年减免医疗费实际支出的三分之一拨给,作为干群减免医疗费的基金,自1950
~1952年,全县干群减免医疗费(包括烈军属)累计达 109 852 543元(东北流通券),折核新人
民币10万余元。
1952年10月以后,地方工矿企业职工开始实行“劳保医疗制”,国家行政、事业部门实行
了“公费医疗制”,享受公费医疗的范围是:国家各级党、政、群团组织,文化、教育、卫生
以及农、林等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二等乙级以上在乡革命残废军人。全县享受公费医疗的
人数由1952年的2 023人,到1985年底已增加到6 648人。由卫生、人事、财政等部门组成“公
费医疗预防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职工保健、医疗,掌握医疗费的使用。1985年废
除多年来公费医疗费统一管理的办法,试行“分层次的公费医疗经费管理责任制”,按标准下
拨各享受单位,由基层单位统一掌握使用(标准为每人每年36元),超支不补,节约留用。历年
公费医疗执行情况见下表:
历年公费医疗执行情况统计
金额单位:元
三、农村合作医疗
1966年12月《人民日报》发表“湖北省长阳县乐园公社合作医疗调查报告”后,1969年冬,
本县在永福公社试点,1970年4月,农村全面推行合作医疗制,到1975年发展最高峰,全县306
个大队,办起合作医疗站287处,占大队总数的93.8%,拥有“赤脚医生”572人。
合作医疗的资金来源是:社员集资与生产大队公益金投资各占 50%,参加合作医疗的社员,
一般每口人每年集资1~2元。其医疗费报销幅度和减免范围,按各队经济基础、管理状况,因
地制宜,不尽相同,如1975年287个合作医疗站,社员治病医药费报销100%的有43处,50%以上
的81处,50%以下的163处。1981年全县坚持实行合作医疗的尚有58处,迄至1983年只剩18处,
其历年发展变化情况见下表: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随之“合作医疗”及基层医疗机构体制也发生变化。1983
年底原有大队办的卫生所,由303处减少到82处,转为赤脚医生及小集体承包办的为115处,个
人单干的65处,均实行看病收费,由此带来一些新的弊端:有的经营管理混乱,一切向钱看,
降低了医疗预防服务质量;有的名存实亡,弃医经商或务农,使相当数量的村屯又出现缺医少
药的现象。
1984年,重新整顿恢复大队(村)集体办所,原则要求基本达到“有医有药有机构,能防能
治”,在经营管理体制上,大体有三种类型:一是坚持大队集体办;二是乡村医生个人承包;
三是个体办所。到1985年底,全县村卫生所恢复至367处,其中:村集体办的为178处,占48.5%;
个人承包自负盈亏的169处,占46.1%;个体办的20处,占 5.45%,尚有35个村无卫生所。为实
现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奠定了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