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药具供应与经费
第三节 药具供应与经费
一、避孕药具供应
富锦县50年代后期至60年代,避孕药具的主要供应渠道是商业、供销部门,县医药公司各
门市部、百货商店及基层供销社的医药组,均经营各种避孕药具。主要品种有:避孕药膏、避
孕套及子宫帽等。1962年县工会、青年团、卫生、商业、供销等有关部门下发的联合通知中,
进一步明确要求:“医药、百货各商店及供销社,切实加强避孕药械经营,积极组织货源,增
加品种,做到数量足、质量好、品种全,农村要经营那些简便实用的品种,满足群众需要”。
县医药公司各门市部,还为方便群众自由选购,开始曾设有“避孕药具无人售货专柜”,这对
早期开展此项工作,也确实收到了良好的效果。70年代初开始推行避孕13服药、避孕针剂等,
县妇幼保健部门及基层卫生院、所,均负责免费供应并指导其应用。
1978年以后,避孕药具统由县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管理与供应,按全县已婚育龄妇女数,
分配给各公社、各系统,再下发至基层,均免费发到那些不适应采取其它节育手术措施的已婚
育龄妇女手中。
1985年上级调给本县价值10万余元的避孕药具,有 1/2的药具及时下放到基层,采取县、
乡(镇)、村三级发放,按计划县每月、乡(镇)每季发一次,并具体制定了管理规定与措施,做
到有帐、有登记、有使用卡片。此外为方便群众,城乡还设有避孕药具零售点等。
二、计划生育经费
为保证计划生育政策,节育措施的落实,县财政每年均有专项预算经费,由60年代中期起,
每年此项经费指标由1.5万元,到1978年即增加到8万余元。从1979年开始执行计划生育经费独
立核算,其历年经费实际支出情况列下:
1979年 91 252元 1983年 621 283元
1980年 94 344元 1984年 315 515元
1981年 78 907元 1985年 356 032元
1982年 80 324元
1980年执行征收超生子女费以来,对推动计划生育政策,节育措施的落实,控制人日增长,
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执行中多数基层单位,抓得认真,执行政策,兑现政策,但亦出现
一些问题。1985年 9~12月,按省、市指示精神,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了征收超生子女费的清
理整顿工作,全县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受罚人数共有9 555人,应罚款895.2万元。清理结果:
已按规定征收268.1万元,符合规定支出155万元,不符合政策支出37.5万元,按规定尚有待征
收金额 334.1万元。针对清理整顿发现的问题,县计生委、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
文件,制定落实了改进措施,使此项工作今后有所遵循,并使这些来自群众的资金,在开展计
划生育工作上,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