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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治安、检察、审判

第二节 治安、检察、审判




  一、治安

  1986——1988年,坚持“两手抓”的方针,调整民事调解委员会和治安保卫委员会两个组
织。富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过去的单纯型向系统工程建设方面发展,各乡镇、系统、企
事业单位都组建了综合治理网络。1986年,全县有“治保”小组234个,553人,其中内部 5个,
城镇157个,农村72个;1987年,有“治保”小组920个,4 015人,其中内部 474个,2 355人,
城镇153个,266人,农村393个,1 394人;1988年,有“治保”小组907个,3 691人,其中内
部351个,1 425人,城镇153个,612人,农村403个,1 654人。1987年,建立公安交警大队,
有交警26人,全县设交通安全检查队2个,岗楼5个,交通秩序明显好转。1988年,建立有偿服
务的保安服务公司,有保安人员66人,分别负责 8个单位的保安工作,穿统一的湛兰色保安服
装。

  1986——1988年,全县综合发案率虽有下降,但案件已呈上升趋式。抢劫案突出,杀人案
增多,社会治安好转中有反复,稳定中有波动。1986年发生刑事案件146起。1987年144起;1988
年 205起。根据这种情况,县公安局组织警力,在几次“严打”战役中,对各种刑事犯罪进行
专项治理,保证了人民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三年间,共侦破流氓、抢劫、盗窃等各种犯罪
团伙23个,成员79人。1988年,全县人口发案率稳定在4.1/万以下,接近历史最好水平。

  1988年,有义务消防队1 730个,安全防火小组1 700个,防火员10 300人,市消防队员24
人,更新价值 193 000元的灭火战斗车一台。1986——1988年,发生火灾33起,无人员死伤,
经济损失226 825元。

  二、检察

  1986——1988年,县检察院为推动“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的深入发展,抽调骨干,
增加人力,集中办案。1986年,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22件,立案侦查11件,办结13件,通过
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1万余元。1987年,受案12件,立案侦查7 件,占受案的 58.5%。办
结7件,其中决定逮捕的1人,万元以上大要案在受案中的比例由1986年的 10%下降到1987年的
0。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余万元。1988年,受案22件,立案16件,其中大要案4件,
占佳市院20件的20%,结案15件,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10 765元。

  1986年,批捕刑事案犯45人,起诉52人。1987年,评为省“严打”先进县。受理刑事案件
44件49人,批捕33件37人,起诉30件36人,免诉3人,退查8件21人。1988年,受理公安机关提
请逮捕人犯36件42人,批捕33件38人,起诉52件77人,其中二审免诉1件4人,退查 8件21人。
刑事案件审查批捕准确率100%。

  1987年,重点查处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三种案件。
共受理法纪案件4件4人,立案1件1人,免诉1件1人,转处2件2人,待处1件1人。1988年,受案
6件6人,立案4件4人,均属三类案件,年终全部结案。

  三、审判

  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各项战役中,县法院执行“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狠狠打
击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重点打击了杀人、放火、抢劫、强奸、重大盗窃等暴力性案件。
1986——1988年,共受结各种刑事案件162件。1988年自诉案1件,退查11件。1988年受结50件,
其中自诉案2件,经济犯罪案3件。召开两次公判大会,判决13 件,人犯47人,其中1 0年以上
7人,5年以上10年以下13人,不满3年20人,缓刑5人,管、免各1人。

  1988年共受理经济纠纷案98件,结案82件,结案率83.6%,审理经济案件总标的额116万元,
所结案件中购销合同案突出,计50件,其它经济纠纷案32件。

  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执行《民法通则》。1986——1988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852 件,
案件内容逐渐由过去的婚姻、老人抚养等家庭纠纷为主转向经济领域的财产继承、房屋买卖、
损害赔偿等。各类债务案件明显增多,仅债务案一项,1987年82件,1988年上升到25.2%达109
件。1988年法院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1 402件次,调处简易民事纠纷34件。1988年市初级人民法
院机构为:法院党组、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
行政审判庭、信访接待科、秘书科、二龙山人民法庭、砚山人民法庭、锦山人民法庭、上街基
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