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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房建管理

第四节 房建管理



  

  同江在敌伪时期公用住宅房屋面积仅有 850平方米。划归富锦县的10年期间,基本没有搞
建筑。各企事业单位也都利用原敌伪时期的办公用房,住宅和公用房屋砖瓦结构的极少,大部
分为草房。

  1959年,同江划归抚远县作为县政府所在地后,机关单位、工厂企业、商店学校等单位,
相继建立。人口随之猛增,房屋拥挤现象甚为严重。当时抚远县建设局,组织了房产工作小组,
普遍地进行了一次房产登记。本着腾、挤、凑的办法解决了73户职工住房困难问题。继而又成
立了专业房屋维修扩建队。1959年、1960年期间,共建土草房 11274平方米。职工住宅拥挤现
象,虽然有所缓解,但还是满足不了需求。

  1964年,县政府制订了房产管理实施细则。细则共有五章二十条。第一章:是房产所有镦
和房产管理。全民制的房产,由房产部门管理;集体所有制的房产,由各单位自行管理;个人
自用房、永远归个人所有。但变更时要到房产部门登记。第二章:房产租赁和使用。用房时,
需向房产部门申请,批准并发给房证时,方准迁入,不准私自交换、转让。如不用时,须向房
产部门办理退租手续。如有缺损情况,应予赔偿。如改修、增建内外设备时,经房产批准方可
动工。第三章租金。房屋租金标准:砖瓦结构的分为三等。一等的月租金每平方米为0.13元,
二等的每平方米为0.11元,三等的为0.09元。土草结构的一等房月租金每平方米为 0.1元,二
等房屋为0.08元,三等0.06元,公用房产的房租金是 (砖瓦结构一等的每平方米为0.40元,二
等为0.35元,三等为0.30元。个人自用房,房租可略高于标准,但不得超过此标准的3%。公用
按建筑面积计算,住宅用房按使用面积计算,贯彻以租养房的方针。第四章:房屋维修与动迁。
房屋维修由房产部门组织专业队进行维修。如对房屋使用管理不当造成各种损坏,由使用者修
缮,在国家需用房时,应积极迁出,房产处另给安排住房。

  1966年,同江建县后,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逐渐增加。城镇居民、职工家属相应的大量增
加,住宅用房的建筑,单靠房产部门是难以满足要求的,有的单位已开始自筹资金建筑职工住
宅。房产部门同时又建筑了大量土房草,以解决职工家属住房,当时分配住房的原则是:先外
调的,新结婚的,后住房困难的。

  1974年,同江县革命委员会批准了“关于加强城镇房产土地管理工作意见”。这个文件中
规定:城镇内的土地一律由房地产部门统一管理。凡需使用城镇内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
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还规定:私人建房用地长度不得超过32米,
房山两侧各不超过 3米。房产产权变动时,必须经房产部门批准。国家职工原则上不提倡个人
建房。

  1980年,镇内现有建筑总面积13.8万平方米。其中:房产部门直管的为1.33万平方米,各
单位自管的3.91万平方米。私有房屋面积为8.09万平方米。居民住宅,均为平房。平均每人居
住用地68.5平方米。居住面积平均每人为5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密度为18.4%。私房占总建筑
面积的60.7%,绝大部分是旧土草房。

  1981年,同江县建委提出“关于职工住宅建设标准及分配办法施行草案”。其中规定:住
宅标准。两户一栋,每栋建筑面积为100平方,每栋房屋跨度为7.5米,全长25延长米。每户可
分别建设为两屋一厨或三屋一厨。分配范围和原则;凡属房产部门管理的房屋,重点分配给机
关、事业单位职工干部中的无房户和拥挤户,由个人申请、民主评定、单位领导批准、报房产
部门备案,还提出:凡属国营企业自筹或财政投资所建房屋,原则上交房产部门统一管理、统
一收费标准。

  1982年,房产管理部门调整了住宅收费标准:土草结构住宅好的每平方米收费 3分,因年
久失修,房产又无力维修的可自修自住,产权仍归原单位。 砖瓦结构三七墙的每平方米收费5
分,新建砖瓦结构的每平方米收费8分,厨房按半价收费,走廊不收费。仓房、菜窖户每月收5
分。同年建委还规定:职工无论住在谁所有的房屋,都不准强行动员搬迁,更不准拆除旧房盖
新房,那个单位动迁的,由那个单位安置。

  1983年,房产除完成维修任务外,又统建职工宿舍1725平方米。

  县政府关于城镇职工自建住房的规定:在建房前,由本人申请,说明资金、材料来源、经
本单位同意,报城建部门统一征地,分期分批给房号。建筑面积每人不得超过20平方米,宅基
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50平方米。

  1985年,县政府组成全城镇房屋普查领导小组。对城镇各机关、团体、厂所、部队、学校、
企事业单位自管公用房屋和个人私产房屋,普遍进行一次大普查。查清数量、质量以及占有土
地使用等基本情况,查清职工居住状况。为县制订规划、搞好房地产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同江镇(不包含三江口、新发屯)到1985年末,房屋建筑面积423362平方米。其中:房产部
门直管17696平方米,全民单位自管245415平方米,集体单位自管22965平方米,私有产132275
平方米,军产5011平方米。在总面积中,平房381950平方米,楼房 41412平方米,其中:砖木
结构268700平方米,其它为土草或混合结构。人均使用住宅面积6平方米。

  1985年,同江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制订一个“关于同江县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对
租用公房实行统一管理,凡纳入统管的房屋一律向房产部门承租。房产部门或产权单位,定期
对所管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维修。县政府还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制订的“房产交易管理
暂行规定”。对房屋买卖、交换分割、转让均需经房产交易所办理手续,收取一定费用。规定
还提出不准高价卖房。职工个人建房,公家补助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住宅建筑造价的 20%房屋
产权可以归己,可继承、转让或出卖、出租。

  1986年末,同江县房屋建筑总面积为464541平方米,其中:厂房建筑面积 32963平方米,
办公室建筑面积56095平方米,医疗建筑面积8817平方米,仓库建筑面积42128平方米,科研建
筑面积21107平方米,学校建筑面积19608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 24900平方米,家属住宅建筑
面积254950平方米。其他建筑面积397 3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