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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污染治理

第三节 污染治理



  

  1981年初,县政府和环保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下发了《关于严
禁生产和使用非消烟除尘锅炉》、《防止噪音污染》和《开展排污收费的决定》。1982年 6月,
县政府召开了环境保护座谈会。7月,又组织了全县重点企业的环境治理联合检查, 结合企业
整顿,对生产工艺落后、产品质量次、对环境造成一定污染又不易治理的企业,采取了停产和
搬迁的办法,减轻了局部污染。对烟尘治理完成2项,废水治理完成2项。处理废水2400吨,占
总排放量的1%;烟尘回收6.5吨,占总排放量的0.3%;废气处理269万标立米,占排放量的0.5%;
废渣综合利用处理0.8万吨,占废渣总数的96%。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中规定“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无除尘装置的旧锅炉必须更新改
造,原则将停止使用。到1986年末,烟尘已达 2级,废水已达到国家标准。除各单位自行治理
外,环保部门近几年投资10万余元用于三废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