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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国前粮食

第四章 粮食

第一节 建国前粮食



  

  1882年以前,同江沿江赫哲族人过着渔猎生活,不事农耕,所食粮食,依赖于外换取。

  光绪八年(1882年)后,富克锦设驻防协领,赫哲族编入八旗,从拉哈苏苏起,东至街津山
止,沿江5里内划归赫哲族生息地,免费耕种10余方地,面积为500余垧。其余荒地于光绪十六
年间(1890年),由三姓副都统放出。是年,允许汉民入境垦荒和种植粮食作物。到光绪三十年
(1904年),先后放荒10万余垧,每垧收公文 200文,发给一张地证。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
协领署又放“井字荒”5000余垧(注:一井36方,一方45垧)。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临江知州吴士澄申请荒地拨下,出售荒地,划分永平、永安、永
宁、永清4区,每区按不同等级征收公费银。即永平区一等地,每垧收公费银5角,永安区为二
等地,每垧收公费银4角,永宁区为三等地,每垧收公费银3角,永清区为四等地,每垧收公费
银2角。

  清末,临江府开垦面积516.41垧。

  民初调查,同江境内土质肥沃,宜种大麦、小麦、谷子、土豆、水稻、蔬菜等类,均十分
成熟,高梁、黄豆稍次,每垧平均可收3—4石。

  民国7年(1918年),同江耕地面积5000垧,产粮15042石。

  民国8年(1919年),山东省垦殖协会来同江设齐鲁公司,开荒种粮,年末移民210余户,11002
口人。开垦面积为435垧,每垧小租2吊。

  民国10年(1921年),同江全境熟地8000垧(新垦地在内),实际耕种6000垧。商农各户3000
余家,男女1.7万余人。本地产粮除高梁、大豆、大麦、芝麻、苏子、


余粮食扣除食用,可余3000石,均为谷子、大豆、苞米之类,多运往富锦销售, 粮价每石300
吊。

  同江的私人粮栈,从民国12年(1923年)兴起,第一家是王惠田的“同记”粮栈,经营项目
是收、售粮食。到民国19年(1930年),“泰和”、“吉兴顺”粮栈也相继开业。

  民国20年(1931年)间,同江又有张万金开设了“福记”粮栈。至伪康德 4年(1937年),同
江共有粮栈14家。其中:年收粮1000石的有2家。

  伪康德 4年(1937年),同江成立“农事会社”,下设粮食交易市场,名义是组织生产,实
际是向农民要出荷,强制收购农民的粮食和农产品。

  伪康德 7年(1940年),“农事会社”与金融合作社合并为“兴农合作社”。此社有70多人,
同江设总社,有50多人。在二龙山和向阳川两地设分社,均由日本人负责。通过这个组织,逼
出荷粮,催劳工等。

  同年,又于县公暑设立经济股,加强经济统制。人民日常生活需要的油、盐、米、面、布
匹、棉花等均为专卖物资,实行“通帐配给”措施。配给标准,每人每月口粮24斤,豆油 3两,
纸烟2盒,在“兴农合作社”内设“配给所”。

  伪康德10年(1943年),同江实行“经济取缔”,严禁人民食用面粉、大米。将粮食由严格
控制改为强制购销,实行“粮食出荷”。

  农民交售出荷粮,按比例买供布匹、棉花。而无地农民,无粮出荷,也领不到布,所以,
只好从地主或黑市场高价购买。无力购买者,便披麻袋片、洋灰袋子遮体御寒。

   同江县民国7年(1918年)主要谷类作物面积及产量表
   单位:垧、石


  续表


  注:1石=700斤

   民国7年(1918年)谷价表



   民国7年(1918年)主要谷类消费表
单位:石



   同江县民国10年(1921年)粮食作物产量表



  续表


  注:每石十斗,一斗约70斤。

   伪康德7年—10年(1940—1943年)间同江农作物面积产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