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粮食供应 1953年10月至1954年9月,城镇居民实行粮油定量供应。
1954年10月—1977年末,城镇居民实行粮油统一定量按月供应。
1978年1月—1983年9月,推行旅大经验,改为工种供应。即,全县在统一定量标准基础上,
按工种的劳动强度补足不足部分。如重体力劳动者所需量为45斤,定量30斤,补工种粮15斤,
即为重体力劳动者每月口粮。
1983年末,取消临时工种补助粮,实行按人按月定量供应。
县定特殊供应标准:
1.特重体力劳动者一等56斤,二等53斤,三等50斤。
2.重体力劳动者一等47斤,二等45斤,三等44斤,四等43斤,五等42斤,六等40斤。
3.轻体力劳动者一等37斤,二等35斤,三等31斤。
4.脑力劳动者一等30斤,二等29斤。
5.学生定量分3个等级:一等(高中)35斤,二等(初中)32斤,三等(小学)28斤。
6.居民一等28斤,二等27斤。
7.儿童以年龄定量分10个等级:9岁25斤,8岁24斤,7岁22斤,6岁20斤,5岁18斤,4岁16
斤,3岁14斤,2岁12斤,1岁10斤,未满周岁的婴儿每月7斤。
8.少数民族在其定量内给予特殊照顾:
赫哲族,每月每人增加供应3斤面粉;朝鲜族,增加供应 2斤大米;回族,增加供应2两豆
油。
9.为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南方籍科技人员每月每人在其定量之内增加供应大米 5斤;
工程师级每人增加供应大米10斤,豆油1斤。
10.离退休干部:建国前离休的增加供应大米20斤,豆油2斤,退休的增加供应大米10斤,
豆油0.5斤。
1945年前参加工作的副县长级或相当于副县长级的18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每人月定量内
全部供应细粮(米面任选),补助豆油1斤。
同江县城镇人口粮食供应标准变动表
单位:市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