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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第八章 物价

第一节 机构



  

  建国后同江未设专门管理物价机构,当时的物价由各业务部门分管。

  1963年 5月至12月,同江归抚远县期间,县址设在同江镇,抚远县设工商物价行政管理委
员会,设主任、副主任,下设办公室,配 2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全县工商物价行政管理工作。

  1964年1月—1965年9月,抚远县工商物价管理委员会与计划委员会合署办公,办公室配专
职工作人员3人,分别管理物价、工商行政、市场物价管理工作。

  1966年1月1日,恢复同江县建制后,原工商物价行政管理委员会撤销,于县计划委员会内
设专职人员1人,管理物价工作。“文化大革命”开始,市场物价管理工作被迫暂停。

  1972年7月17日,同江县设工商物价行政管理科。

  1973年7月—1979年10月,县工商物价管理科撤销,归入县计划委员会。

  1979年10月25日—1981年3月,县恢复工商物价管理科,编制4人。

  1981年4月—1983年12月,县物价科变为物价委员会,设编制4人。

  1984年1月—1986年末,县设物价局,设编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