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第八章 物价
第一节 机构
建国后同江未设专门管理物价机构,当时的物价由各业务部门分管。
1963年 5月至12月,同江归抚远县期间,县址设在同江镇,抚远县设工商物价行政管理委
员会,设主任、副主任,下设办公室,配 2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全县工商物价行政管理工作。
1964年1月—1965年9月,抚远县工商物价管理委员会与计划委员会合署办公,办公室配专
职工作人员3人,分别管理物价、工商行政、市场物价管理工作。
1966年1月1日,恢复同江县建制后,原工商物价行政管理委员会撤销,于县计划委员会内
设专职人员1人,管理物价工作。“文化大革命”开始,市场物价管理工作被迫暂停。
1972年7月17日,同江县设工商物价行政管理科。
1973年7月—1979年10月,县工商物价管理科撤销,归入县计划委员会。
1979年10月25日—1981年3月,县恢复工商物价管理科,编制4人。
1981年4月—1983年12月,县物价科变为物价委员会,设编制4人。
1984年1月—1986年末,县设物价局,设编7人。